2003-03-14 15:50:20Macoto Chen

公民投票--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公民投票--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在我國,「公民投票」為一種另類選舉(按:「選舉」為公民對於公職人員的投票決定),亦屬「國民投票」之範疇,惟有別於選舉,「公民投票」係指公民對於公共事務議題所為的投票決定。按該公共事務議題之不同,所謂的公民投票,復可分為:

  (一)主權公投(Plebiscite),即專指對領土或主權歸屬議題,由特定爭議範圍區域內之公民以投票方式決定其歸屬,或譯為公民自決或民族自決,例如統獨公投即屬之。

  (二)複決公投(Referendum),簡稱為「複決」,是指公民直接對立法機關通過之議案,如制憲案、修憲案、法律案、地方法規案,所為之確認效力的投票決定。質言之,所謂「複決」還可分為:制(修)憲複決、法律案複決與自治事項案複決(含地方法規之複決)等類型。

  (三)政策公投(Advisory-Plebiscite),或稱「諮詢性公投」(advisory/consultative vote),則是指針對特定公共議題,但不必有法源依據亦無法律拘束力,而類似大型民意調查的投票決定,是類公投一般而言仍有政治上之拘束力。

  (四)創制公投(Initiative),簡稱「創制」是指公民取代議會直接立法的投票決定,通常還可分為「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兩種。

  以我國憲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而言,如立於公民投票的角度而言,係規範「複決公投(Referendum)」與「創制公投(initiative)」這兩類的公民投票,其依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須以法律定之,始得實施。至從我國憲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來看,另可導出我國憲法並不排斥「主權公投(Plebiscite)」與「政策公投(Advisory-Plebiscite)」這兩類的公民投票,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