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3 08:52:25Macoto Chen

彈劾與罷免--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彈劾(impeachment)及罷免(recall)--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學理上的彈劾是指:國會以司法的程序及手段令民選首長及政務官去職的制度設計。以一院制(unicameralism)的國家為例,通常是由國會起訴違法或失職的民選首長及政務官並以之為被告,向憲法法院或彈劾法院請求判決該違法或失職的民選首長及政務官是否應去職之謂﹔在兩院制(bicameralism)的國家,則通常是由下議院起訴法或失職的民選首長及政務官並以之為被告,向上議院請求判決該違法或失職的民選首長及政務官是否應去職之謂。

  至於我國的彈劾制度,則較為特別並可分為兩類:(一)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西方國家所指稱的彈劾制度較為接近,即立法院可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但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再向國民大會提出請求審議。且立法院如向國民大會提出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再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後,被彈劾人就應立即解職。(二)其他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彈劾,則由監察院為之。亦即,監察院如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提出彈劾案,乃指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並經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後,就可以提出,但還要在移交給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最後的判決。

  有別於彈劾,罷免是指:選民或原選舉人另以政治的程序及手段促使當選宣誓就職後的民選公職人員去職的再投票制度。例如,我國選罷法即規定民選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經法定程序再以投票方式達到法定門檻等要件後,民選公職人員就得去職﹔又如憲法也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並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如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則總統、副總統亦須依法解除其職務及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