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17 11:49:53Macoto Chen
行政法教室:法律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行政法教室:法律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在憲法、法學緒論、行政法的的課堂上,如問起所教的學生關於「法律」一詞,大抵上很多人是可以答出其意義來的:
(一)道德或倫理秩序不論外,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循法定程序制定而規範人們行為的秩序標準,在我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及其他有效規章均屬之(如釋字第三十八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狹義的「法律」則是指中央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通過而由國家元首公布施行之法、律、條例與通則等具有法拘束力之抽象規範(如憲法第一百七十條等參照)。
但如果再追問學生,有關法律存在(無論是廣義或狹義的「法律」)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分別為何?能夠回答出來的,卻是屈指可數!詳言之:
一、按法律存在的「成立要件」,應係指:(一)制定或訂定者為法定機關、(二)內容具有法律條文形式、(三)經法定機關公布或發布。
二、至於法律存在的「生效要件」,則係指:(一)制定或訂定者為法定機關,且為有權機關(如僅地方議會可制定自治條例等)、(二)內容具有法律條文形式且內容合法(如符合法律明確或授權明確原則等)、(三)經法定機關公布或發布,且其公布或發布並無瑕疵者(如依法須經核定者須先經核定始公布或發布等)而言。
例如,在筆者承辦案件中,曾作如下表示(2003/1/13):查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係該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以下稱同條例)第四條等相關規定,立於縣市主管機關地位,依同條例第十四條明確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註:其為上揭文所稱廣義「法律」之一,並與自治條例同屬自治法規之範疇);惟本自治規則既涉及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者價格標準之規範,復依同條例須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始得發布,方符合同條例第十四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準此,本件彰化縣政府所定「彰化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在內政部未核定前即先行發布,其發布已與上開法律牴觸,自屬無效,該標準尚未發生效力。故本案宜由內政部函復核定該標準並請該府重新發布,同時撤銷原發布令;至該標準,自重新發布後始生效力,亦屬當然。
依此觀之,「彰化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自為廣義「法律」之一,其有效存在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分別為:
(一)就「成立要件」而言,係指其為彰化縣所定、內容具法之形式,且經彰化縣政府發布而言﹔
(二)就「生效要件」而言,係指其乃由彰化政府代表彰化縣所定、內容未牴觸法律或中央法規命令,且彰化縣政府係依法定程序經核定後始發布者而言。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在憲法、法學緒論、行政法的的課堂上,如問起所教的學生關於「法律」一詞,大抵上很多人是可以答出其意義來的:
(一)道德或倫理秩序不論外,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循法定程序制定而規範人們行為的秩序標準,在我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及其他有效規章均屬之(如釋字第三十八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狹義的「法律」則是指中央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通過而由國家元首公布施行之法、律、條例與通則等具有法拘束力之抽象規範(如憲法第一百七十條等參照)。
但如果再追問學生,有關法律存在(無論是廣義或狹義的「法律」)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分別為何?能夠回答出來的,卻是屈指可數!詳言之:
一、按法律存在的「成立要件」,應係指:(一)制定或訂定者為法定機關、(二)內容具有法律條文形式、(三)經法定機關公布或發布。
二、至於法律存在的「生效要件」,則係指:(一)制定或訂定者為法定機關,且為有權機關(如僅地方議會可制定自治條例等)、(二)內容具有法律條文形式且內容合法(如符合法律明確或授權明確原則等)、(三)經法定機關公布或發布,且其公布或發布並無瑕疵者(如依法須經核定者須先經核定始公布或發布等)而言。
例如,在筆者承辦案件中,曾作如下表示(2003/1/13):查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係該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以下稱同條例)第四條等相關規定,立於縣市主管機關地位,依同條例第十四條明確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註:其為上揭文所稱廣義「法律」之一,並與自治條例同屬自治法規之範疇);惟本自治規則既涉及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者價格標準之規範,復依同條例須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始得發布,方符合同條例第十四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準此,本件彰化縣政府所定「彰化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在內政部未核定前即先行發布,其發布已與上開法律牴觸,自屬無效,該標準尚未發生效力。故本案宜由內政部函復核定該標準並請該府重新發布,同時撤銷原發布令;至該標準,自重新發布後始生效力,亦屬當然。
依此觀之,「彰化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自為廣義「法律」之一,其有效存在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分別為:
(一)就「成立要件」而言,係指其為彰化縣所定、內容具法之形式,且經彰化縣政府發布而言﹔
(二)就「生效要件」而言,係指其乃由彰化政府代表彰化縣所定、內容未牴觸法律或中央法規命令,且彰化縣政府係依法定程序經核定後始發布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