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12:17:59Macoto Chen

地方財政惡化的反證—以桃園縣龜山鄉為例(二)

本篇「地方財政惡化的反證—以桃園縣龜山鄉為例(二)」仍屬於初稿階段,但仍可作為地方制度法專題或是政府預算與財政課程上課之用的教材內容,而提供給自己的學生或讀者參考......

肆、桃園縣龜山鄉的反證
  由上可知,許多台灣鄉鎮市因為前揭「作假政治」(預算作假)、「選舉政治」、「加碼政治」、「利益政治」、「幻覺政治」、「請客政治」等因素,導致財政頻頻惡化,然而仍部分鄉鎮市的財政狀況依然不錯。例如,依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全球資訊網(http://www.gueishan.gov.tw/,2009/2/11查詢)所提供之公開資訊,該鄉民國九十七年度總預算之彙編,歲出部分依照行政院訂頒各縣市及各鄉鎮市總預算編制要點,衡酌財力、配合施政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作之有效運用原則,彙編結果為民國九十七年度該鄉總預算歲入為1,084,097千元,較九十六年度之1,029,988千元,增加4.99%;歲出為1,233,812千元,較九十六年度之1,340,188千元,減少8.62%。歲入方面,以課稅收入753,498千元,佔歲入總額69.50%為最多,次為補助及協助收入160,290千元,佔14.78%;歲出方面,以用為經濟發展支出(包括農業、工業、交通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442,706千元,佔35.88%為最多,次為一般政務支出(包括政權行使、行政、民政、財務支出)287,437千元,佔23.29%,再次為福利服務支出167,933千元,佔13.61%。

 有趣的是,該鄉九十六年度總決算,卻是歲入決算數1,241,055千元,仍較預算數1,084,097千元增156,958千元,決算額佔預算總額114.48%;歲出決算數為1,084,270千元,又較預算數1,233,812千元,減少149,542千元,決算額佔預算總額87.88%。由此可知,龜山鄉的財政狀況似乎相當良好,與財政學者林健次、蔡吉源所言「『憚收-濫支』是地方財政惡化核心問題」的普遍現象(林健次、蔡吉源,2004:32-33)明顯不同;亦與前述Rubin或筆者所言的地方財政惡化緣由不同,而成為「作假政治」(預算作假)的反證。

  探究其實,就該鄉民國97年度歲入結構言,稅課收入為753百萬元,占總歲入之69.46%為最多;其次為補助及協助收入160百萬元,占14.76%;再次為財產收入58百萬元,占5.35%。就稅課收入(創稅能力)而言,該鄉民國97年度預算數為753百萬元,僅次於桃園市1,814百萬元、中壢市之1,398百萬元,在桃園縣各鄉鎮市中排名第三。另就補助及協助收入言,該鄉民國97年度預算數為160百萬元,次於中壢市之547百萬元、桃園市之319百萬元、平鎮市之203百萬元、八德市191百萬元、楊梅鎮183百萬元、龍潭鄉176百萬元,在桃園縣各鄉鎮市中排名第七,顯示該鄉歲入來源仰賴外來收入甚小。整體而言,就自有來源收入言,該鄉民國97年度預算數為845百萬元,占總預算數1,084百萬元之77.95%,與桃園縣其他鄉鎮市比較則為排名第三,僅次次桃園市之1,949百萬元、中壢市之1,499百萬元。也就是說,桃園縣龜山鄉自有財源比例甚高,是該鄉財政狀況仍屬健全的重要基礎。

  而另就歲出結構而言,該鄉民國97年度歲出規模約為1,234百萬元,人事費支出為263百萬元、其佔總支出數之21.31%,排名桃園縣全縣各鄉鎮市的第六名;資本支出為460百萬元,佔總支出預算之37.28%,排名則為第四;至於,公共建設及設施支出為204百萬元,佔總歲出預算數之16.53%,排名亦為第四。以上之公開資訊亦足以顯示桃園縣龜山鄉的自有財源或是稅課收入等不僅在全縣各鄉鎮市中名列第三,然其歲出規模卻不僅次於桃園市、中壢市及蘆竹鄉,僅排名第四;即使相較於上(民國96)年度歲出規模1,196百萬元,亦僅增加約3%而已,顯示該鄉不僅係依「量入為岀原則」施政,亦未有「選舉政治」、「加碼政治」、「利益政治」、「幻覺政治」、「請客政治」等明顯擴大地方財政支出的普遍現象。

  在此,特別有意義的是,桃園縣龜山鄉的個案確實符合近年來李美雪(2004)、李傑松(2004)與陳文光(2006)等地方財政實務工作者的研究成果與政策建議。蓋李美雪認為,為落實地方自治,貫徹地方制度法所賦予的權利義務,必須先提高財政自主,以增加地方財源,才能有效實踐台灣的地方治理;李傑松指出為逐步縮小財政缺口,讓地方政府開闢自主財源,提升財政自主比例,是健全地方財政,促進地方發展之關鍵;陳文光則認為解決鄉鎮市地方財政問題,應強調地方財政自主性,地方財政自主性的高低,代表地方財政能力的好壞;而地方財政能力的好壞,又以自籌財源比例高低為衡量指標。同時,桃園縣龜山鄉的個案也符合學者黃世鑫、郭建中(2007)的研究成果,即自有財源比例提高才是地方財政自主的根本之道;也唯有如此,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72條設計的精神[7]。

伍、解決地方財政惡化的手段
  如依陳文光(2006)的研究,他曾以民國94年度以後台北縣各鄉鎮市各項開源節流措施為例,而彙整鄉鎮市解決財政惡化所做的財政努力手段,主要有「撙節各項行政經常性支出」、「增加各項行政管理收入」、「開源自治法規制定」、「不動產處分」、「委外經營」、「利用民間資源」及「人力精簡」等項常見的開源節流措施;另筆者認為,除此之外,「加強規費收取」、「經營公共造產」與「覈實編列預算」也可以是鄉鎮市公所財政努力的方向。

  一、撙節各項行政經常性支出:例如新店、鶯歌、淡水、林口、三重、烏來等鄉鎮市公所,已就加班費及差旅費從嚴控管,其辦理情形為:(一)依台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之規定,從嚴審核。(二)加班及出差之核派,嚴格控管。(三)員工加班儘量以補休方式辦理。(四)差旅費依以前年度決算數為參考而逐年做適度百分比之調降。

  再如林口、中和、新店、蘆洲、淡水等鄉鎮市公所,則就節約各項消耗性用品及事務性經費予以控制,其辦理情形為:(一)減少紙張使用,紙張資源回收、雙面影印。(二)文具及雜項設備採用共同契約方式採購或公開招標,統一由總務採購及控管。(三)收集回收之碳粉夾由廠商收回繳庫。

  又如林口、貢寮、瑞芳、三重、淡水等鄉鎮市公所,另就預算嚴格執行之,其辦理情形為:(一)妥適補助其他機關團體購置設備或辦理活動避免浮濫。(二)對各項工程案件,先行會勘後評估其效益,再決定是否施作。(三)工程案件避免經常變更設計以節約公帑。(四)控制年度工作計畫,凡已執行完畢之節餘款一律不得動支,應解繳公庫。(五)年度預算未執行部份予以凍結,倘確須執行,須重新檢討研擬變更計畫,或縮小計畫來辦理,並釐出可撙節支出之經費,作為挹注歲入短收之財源。(六)已完工或超過五年以上未執行之採購案件,其剩餘款應積極清理,避免不必要之保留。

  二、增加各項行政管理收入:例如石門、泰山等鄉鎮市公所,就提高托兒所學童收費,其辦理情形是:(一)逐年提高托兒所學童收費。(二)托兒所收托時間改全日托。或如中和、林口、新莊、蘆洲、鶯歌、平溪、雙溪、汐止等鄉鎮市公所,則將公有建築或土地租借給人民,其辦理情形是:(一)活動中心租借,作為喜宴及會議場所。(二)演藝廳出租。(三)公有建築屋頂平台租借與電信業者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四)向台灣電力公司收取道路使用費 。(五)雨水下水道出租有線電視公司附掛纜線。再如平溪、鶯歌、土城、新莊等鄉鎮市公所,則與代理公庫銀行達成協議,像是積極爭取庫款計息、免收通匯業務手續費;並藉由債務借新還舊,有效減少利息支出[8]。

  三、制定開源的自治法規[9]:例如土城市公所,於93年12月1日公告「臺北縣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自94年12月1日起開徵,實施期限2年;並制定土城市非公有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使用公有垃圾收集設施收費自治條例按申請單位每月垃圾重量核算,每噸課徵新台幣一千元;又制定土城市藝文活動中心管理自治條例,申請經該公所核准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內繳清場地維護費;且又制定土城市青雲、永豐二座立體停車場委託興建經營管理(BOT)自治條例,可增加市庫收入並改善附近停車一位難求問題;同時又妥善管理張貼廣告物、維護市容觀瞻,對於每張張貼廣告,一星期收取新台幣參拾伍元。

  四、處分不動產[10]:像是新莊、五股、坪林、石碇等公所,就出售公有建物及土地,具體辦理情形為:(一)收回老舊宿舍並辦理標售。(二)標售公有閒置之土地。(三)出售遺產稅抵稅地。

  五、委外經營[11]:例如林口、蘆洲等鄉鎮市公所,就將公有市場委外經營;而八里、土城、中和、烏來、淡水、新莊、蘆洲、鶯歌、泰山、瑞芳等鄉鎮市公所,則將停車場委外經營,則辦理情形是:(一)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二)增加權利金收入,以裕公庫收入。(三)節省人事成本。

  六、利用民間資源(或稱為善用社會資源):像是土城市公所就將市有地與建商合建,除安置原住戶外,可分回一定比例現金,金額超過土地價款,可有效改善公庫拮据情形;再如新莊市公所則以公開招標方式徵求開發廠商,增進本市公有地之利用,挹注市庫收入;同時,蘆洲、雙溪、貢寮等鄉鎮市公所,則推動地方捐獻配合各項設備興辦或合作辦理各項活動,具體辦理情形為:(一)鼓勵民間捐贈公立托兒所、圖書館設備及社區巴士回饋鄉親鄰里。(二)和民間企業合作,舉辦各項活動,各取所需,達成雙贏。整體而言,鎮市對具有自償性之公共建設,應有效運用民間資金與開發經營能力,鼓勵參與投資。另對於公共設施應鼓勵民間認養(例如路燈認養、公園認養)及獎勵民間興辦(例如興辦幼稚園),不僅可節省經費開支,亦可紓解財政負擔,進而提高品質與效率[12]。

  七、人力精簡:例如三重市公所就推動組織再造,控制員編制增加,減輕人事費負擔;並嚴格控管或逐年減少聘僱、臨時人員之員額;同時也力行工作簡化,以機器(電腦)代替人力,減輕人事費負擔;不僅如此,該公所也加強辦理各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審查,嚴控新增單位及員額之增加;復對正式人員之退休、調職之新進人員推動之職等較原有者低;加諸臨時人員離職並未及時遞補等。

  八、加強規費收取,即確實建立「使用者付費」、「受益者付費」與「污染者付費」之觀念,畢竟鄉鎮市於稅課收入的分成上有其一定之限度,故鄉鎮市除得以稅課收入或其他的自治稅捐作為其主要財源外,對於使用特定設施具有個別報償之特定受益者或使用者,仍應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收取受益費,如能普遍建立上述觀念,當有助於地方政府之正常財源,進而可使各項公共設施更為充實與改善,各項服務範圍擴大及提昇服務品質[13]。

  其中,「無名規費」(雖未符合現行《規費法》第7條、第8條所定「行政規費」、「使用規費」之名稱,惟如經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仍得開徵之規費項目),更可以是鄉鎮市努力的方向。例如,台中縣東勢鎮、彰化縣鹿港鎮、南投縣埔里鎮、嘉義縣朴子市、台南縣新營市、高雄縣鳳山市與台北縣新莊市等鄉鎮市皆有收取「神主牌位使用費」(性質為「無名規費」)的例證可循,以改善鄉鎮市財政困窘的現象;而且,此類「無名規費」之收取另有助於地方自有財源的提升,正是實踐「地方財政自我負責原則」、「地方財政自我平衡原則」(可參照地方制度法第70條、第72條)的應有作為(陳朝建,2007)[14]。

  九、經營公共造產:蓋公共造產為地方開闢財源的管道之一,但目前公共造產賸餘逐年減少,因此地方政府應積極開發並有效經營公共造產事業,以增益自有收入。另對於經營效率低落、閒置或與普通業務重疊之特種基金則應審酌裁併(撤),以提昇營運效率。其中,以公共造產的經營來說,其方式不論是「府際合作、公私夥伴開發經營」(如鄉鎮市公所與其他行政機關甚或民間企業,結合資本共同經營),或是「公部門委託私人經營管理」(如鄉鎮市公所之公共造產事業委由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經營,但所有權仍鄉鎮市所有),都可以為鄉鎮市公所創造或開闢財源[15]。

  十、覈實編列預算:亦即鄉鎮市地方應審慎衡量施政需求及計畫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避免不經濟開支,以力求收支平衡,並加強預算控制及強化內部審核功能。另對於補助項目應檢討各項補助計畫之必要性,並落實補助經費之管考機制;至於,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宜訂定編列標準,避免不經濟開支。亦即,避免「虛列預算」(高估歲入)將是解決鄉鎮市財政失衡不可或缺的必要作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