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1 11:24:11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制度法第四、七條條文修正

民國96年5月23日地方制度法第四、七條條文新增修正部分為:「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第四條)、「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者,經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後,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七條),茲就上開修正部分(尤其是「準直轄市」的影響)說明如後……

壹、縣市準用直轄市條款之分析
  必須注意的是,地方制度法第四、七條修正之際,立法院的附帶決議為,縣市改制成「準直轄市」者,係與台北市、高雄市共同瓜分43%的統籌分配稅款,因此台北縣如準用直轄市之規定,是否影響北、高兩直轄市及其他縣市之統籌分配稅款,行政院需向立法院說明。

  又前述所稱「準直轄市」的縣市,在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部分,有關議會日期係予以增加,但自相對增加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雜費等費用的支出;又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議會組織部分,單以台北縣為例,其議會主任祕書改為秘書長,相關組室規模亦予以調整,其中主任秘書改為秘書長後官職等級從十二職等調為十三至十四職等,組室單位主管職等亦予調高。

  至於,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部分,副縣長兩人改為比照簡任十四職等之副首長,主任秘書亦改為十三至十四職等之秘書長,並得增設副秘書長等相關職務;此外,一級單位主管均改為一級機關首長,且全數改以政務人員方式任用,職務列等則均改為比照簡任十三職等。另就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部分而言,單以台北縣為例,其一級機關數規模上限調整為三十二個,員額亦可大幅增加。同時,局處副首長則調為簡任十一職等,課長改科長為九職等,並得增設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等相關職務。

  而有關地方制度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條部分,則是涉及財政收支的重劃,例如統籌分配稅款與其他直轄市共分,並與其他直轄市共同依公共債務法上限規定為之;此外,其他有關直轄市得適用之法律的規定部分,亦予以準用。但相關問題,可以總整理如後:

  一、統籌分配稅款爭議: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分配比率為43%,本由台北市、高雄市瓜分,但準直轄市與其瓜分的結果,如依人口數、土地面積、財政能力等因素分配,台北市、高雄市均會大幅減少。也就是說,直轄市的統籌分配稅款會大幅流向「準直轄市」的台北縣,而引發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之間的財政資源配置之爭議。

  二、補助款減少的爭議:由於準直轄市有較多統籌分配稅款之故,其一般補助款將會減少。單以台北縣為例,當台北縣如願爭取準直轄市的統籌分配稅款後,其原有的一般補助款也都會面臨減少的問題,屆時直轄市、準直轄市反向擬吞噬縣市原有39%的統籌分配稅款之際,直轄市、準直轄市與縣市之間就會引爆全面性的財政資源配置之爭議。

  三、其他縣市的跟進效應:繼台北縣為準直轄市後,緊鄰該縣的桃園縣人口已達一百九十餘萬,如日後亦改制為準直轄市的話,就會與既有的直轄市或準直轄市共同瓜分原有43%的統籌分配稅款而引起直轄市、準直轄市之間更為激烈的搶錢大戰。

  四、鄉鎮市是否改制為區?單以財政收支劃分為例,現有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稅課收支分配差異即有很大的不同,例如遺產及贈與稅部分,直轄市可獲五成,鄉鎮市可獲八成;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地方稅,直轄市可獲百分之百,但縣的部分,必須再分配給鄉鎮市,例如地價稅部分,縣可獲五成、鄉鎮市可獲三成,惟縣另有兩成列為統籌款項。但縣市準用直轄市之後,鄉鎮市是否能享受稅課收入分配,或就是得改為區而喪失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該等問題會成為爭議話題。

  五、預算支出規模增加:以台北縣成為準直轄市後為例,每年預算支出規模將倍增達一千五百億元以上,例如員額倍增、職等提升的結果是,每年人事經費至少須增加六十、七十億元,遑論其他如勞保、健保費用的負擔至少又增加好幾百億元,能否自行負擔不無問題?

貳、縣市改制直轄市條款之分析
  另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修正案增列明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劃分、調整者,經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後,即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之,排除直轄市設置應依法律規定的限制。在此,單就台北縣部分而言,如其先準用直轄市規定後,復擬申請改制為直轄市的話,則鄉鎮市勢必改制為區,並會減少鄉鎮市原有分配到的統籌分配稅款(蓋全國的鄉鎮市不含區則係共享12%的統籌分配稅款),屆時反而添增改制為真正的直轄市之障礙。
Macoto 2007-09-12 05:47:24

準直轄市的話,並不包括稅捐,因為直轄市或準直轄市之稅捐皆改制為財政局所屬機關,其自然就非屬一級機關了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Mia 2007-09-03 17:48:53

老師:
冒昧的請教您
準直轄市縣長人事權準用地方制度法55條其中
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任免的除外規定是否含&quot稅
捐&quot在內
即適用&quot主計.人事.警察.政風&quot的除外規定或
適用
&quot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quot的除外規定
能否請老師賜教! 祝一切安好!
Mia

版主回應
準直轄市的話,並不包括稅捐,因為直轄市或準直轄市之稅捐皆改制為財政局所屬機關,其自然就非屬一級機關了,另請各位將疑問日後改留言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以便於管理...... 2007-09-12 05:50:11
Macoto Chen 2007-06-15 05:48:43

這是倉促立法的產物,問題很多,例如如何準用就涉及行政院的核定態度,包括財源爭取在內,可以的話,以後問題請轉至部落格提問(即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