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2 09:49:04Macoto Chen
行政法教室:公務機密與政府資訊公開
這是筆者應邀至行政機關演講公務機密與政府資訊公開之主題的教材,謹提供給初學者參考之用,又閱讀本文前後,建議另參照筆者昔日所撰兩篇文章:
1.行政法專題:政府資訊公開與機密文件保護的平衡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6631
2.行政法教室: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提供立法委員相關文件?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3/1240286214/20040806210409/
在行政實務上,所謂的「公務機密」依其是否受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抑或僅受其他法令暨契約之規範,可分為「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
一、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例如,軍事計畫、武器系統、軍事行動或外交暨大陸事務等有保密之必要的政府資訊。特別的是,國家機密之密等分為: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保密期間通常為三十年(惟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則應永久保密)。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保密期間則為二十年。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保密期間則為十年。
二、一般公務機密:係指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除國家機密外,其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例如,業務秘密、採購秘密、人事隱私、檢舉書函等。相較於,國家機密等級之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三個等級,一般公務機密在則行政實務上列為「密」之等級。
又前述所指的「政府資訊」則是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含「持有及保管」)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資訊的公開型態則主要有「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及「應人民之請求而提供」等兩種;此外,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等亦得依法請求行政機關提供特定政府資訊,茲分述如後: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除涉及國家機密而有特別規定者外,如法規命令、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等。公開方式則有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舉行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例如張貼於公告欄等方式。
二、應人民之請求而提供:即行政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決定是否提供政府資訊給申請之國民、法人或團體。
三、其他機關亦得依法請求行政機關提供特定政府資訊:例如,儘管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者,行政機關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至於,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仍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如: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備註--另需參照筆者昔日所撰兩篇文章:
1.行政法專題:政府資訊公開與機密文件保護的平衡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6631
2.行政法教室: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提供立法委員相關文件?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3/1240286214/20040806210409/
1.行政法專題:政府資訊公開與機密文件保護的平衡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6631
2.行政法教室: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提供立法委員相關文件?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3/1240286214/20040806210409/
在行政實務上,所謂的「公務機密」依其是否受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抑或僅受其他法令暨契約之規範,可分為「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
一、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例如,軍事計畫、武器系統、軍事行動或外交暨大陸事務等有保密之必要的政府資訊。特別的是,國家機密之密等分為: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保密期間通常為三十年(惟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則應永久保密)。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保密期間則為二十年。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保密期間則為十年。
二、一般公務機密:係指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除國家機密外,其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例如,業務秘密、採購秘密、人事隱私、檢舉書函等。相較於,國家機密等級之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三個等級,一般公務機密在則行政實務上列為「密」之等級。
又前述所指的「政府資訊」則是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含「持有及保管」)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資訊的公開型態則主要有「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及「應人民之請求而提供」等兩種;此外,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等亦得依法請求行政機關提供特定政府資訊,茲分述如後: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除涉及國家機密而有特別規定者外,如法規命令、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等。公開方式則有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舉行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例如張貼於公告欄等方式。
二、應人民之請求而提供:即行政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決定是否提供政府資訊給申請之國民、法人或團體。
三、其他機關亦得依法請求行政機關提供特定政府資訊:例如,儘管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者,行政機關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至於,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仍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如: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備註--另需參照筆者昔日所撰兩篇文章:
1.行政法專題:政府資訊公開與機密文件保護的平衡
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6631
2.行政法教室: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提供立法委員相關文件?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3/1240286214/20040806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