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4 22:00:01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專題:縣市政府參議人數之修正

內政部部務會報(2006/04/19)通過「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草案,放寬縣市政府參議人數設置,未來縣市政府將可依轄區人口數不同設置參議四至十人,縣長人事權將更為提升……

壹、前言
  內政部長表示,地方制度法自去年十二月修正相關條文後,業已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需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總數的二分之一,均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整體而言,修正後較原規定僅三至五位一級單位主管得以機要人員進用更為放寬,同時也避免參議人數設置過於浮濫,依縣市人口數,分六個級距,增加參議人數。

貳、內政部新聞稿
  2006/04/20內政部「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增加縣市政府參議人數,強化縣市長人事權」的新聞稿指出:內政部在19日部務會報中,通過「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第16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放寬縣(市)政府參議人數設置,未來縣(市)政府將可依轄區人口數不同置參議4至10人,縣(市)長人事權將更為提升。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第56條在94年12月14日修正,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總數2分之1,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由縣(市)長任免。較原規定僅3至5位的一級單位主管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更為放寬,然而由於現行一級單位主管或一級機關首長多為常任文官,在未有其他適當職務可資調整下,許多縣(市)長在人事安排上,遇到困難。

  內政部部長李逸洋上任之初,即指示民政司,為落實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第56條之意旨,應強化縣(市)長人事自主權,檢討現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設置3至5位參議職務之規定,本次準則之修正,即是配合上開地方制度法修法意旨,同時也為避免參議人數設置過於浮濫,兼顧組織設計之合理性,故依縣(市)人口數,分6個級距,增加參議人數。依本次修正,縣(市)政府設置參議人數如下:

  一、縣(市)人口未滿20萬人者,不得超過4人。
  二、縣(市)人口在20萬人以上,未滿70萬人者,不得超過6人。
  三、縣(市)人口在7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者,不得超過7人。
  四、縣(市)人口在125萬人以上,未滿200萬人者,不得超過8人。
  五、縣(市)人口在200萬人以上,未滿300萬人者,不得超過9人。
  六、縣(市)人口在300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0人。

  內政部表示,依據本次修法,23個縣(市)政府參議人數,從原本80人,調整為148人,合計增加68人。對於本屆新科縣(市)長而言,將增加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一級機關首長人事調整空間,有利縣(市)長進行人事調整,建立施政團隊。各縣(市)政府參議人數調整情形,詳如附表(備註:在此,附表省略)。

  內政部部長李逸洋也表示,本次修法,很期盼縣(市)長能利用此一機會,延攬優秀人才,提升地方治理績效與地方政府競爭力。本項準則修正草案將儘速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參、民政司會議紀錄
  研商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第16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時間:95年3月28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地點:內政部8樓簡報室;主持人:簡常務次長太郎;記錄:徐吉志;出席人員:詳簽到簿(略)。至於,會議結論:

  一、關於縣(市)政府參議設置人數,修正如下:
  (一)縣(市)人口未滿20萬人者,不得超過4人。
  (二)縣(市)人口在20萬人以上,未滿70萬人者,不得超過6人。
  (三)縣(市)人口在7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者,不得超過7人。
  (四)縣(市)人口在125萬人以上,未滿200萬人者,不得超過8人。
  (五)縣(市)人口在200萬人以上,未滿300萬人者,不得超過9人。
  (六)縣(市)人口在300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0人。

  二、關於縣(市)政府參議職稱之屬性,可否認定屬行政、技術類之通用性職稱,而可歸為行政類職系或歸為技術類職系,或有無必要增置簡任技術性職稱,俾利縣(市)政府人事作業,請銓敘部會後提供意見供參。

  三、上開準則修正條文除第14條第2項參議人數,依第一點結論作文字修正外,其餘照案通過。

  四、本次會議各機關其他有關準則修正建議或意見,納入下一階段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法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與首長改政務職後,予以通盤檢討。

肆、結語
  縣市政府參議為民選縣市首長可供的調節高級文官之職位(即:調節性的職位),因此,增加縣市參議人數將更有利於地方自治團體的「內閣團隊」的重新安排!不過,反過來說,民選縣市首長也因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的一級單位主管數增加之故,也會更加的政治酬傭,而排擠更多高級文官擔任一級單位主管之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