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1 07:58:12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民代建議款的流弊與防制
筆者在先前部落格或教學網的文章,即就地方民代建議款的現象提出說明,玆另就地方民代建議款的流弊與防制再補充如後……(這其實也是筆者唸書、教書,以及上課時的部分心得分享;並應同時感謝目前上課同學們的資料蒐集與用心報告)……
壹、前言
地方預算案審議順利與否,與地方府會關係或地方所會關係之融洽或惡化有絕對關係。而左右地方府會關係或地方所會關係的眾多因素之一即為議員配合款或是地方民代建議款的有無。
實際上,「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一詞並未在預算書中公開出現。探究其實,多數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會在預算案之相關業務計畫科目中隱藏控留一筆經費,以供議員或代表自行指定施作工程項目之需,至於額度或採定額方式分配或採不定額方式分配,均視各該地方財力與做法而定。
再以桃園縣政府為例,桃園縣議員地方建設經費配合款額度約為800萬元(且此項經費通常係編列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土木課中,相關事項則規定於「桃園縣政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執行計畫」)。
整體而言,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之存在,主要乃緣自於議員或代表本身需要、選民需求或行政機關的示惠。其運作方式乃是議員或代表為了服務選民,經營選區,向行政機關提出地方建設的建議事項,而由行政機關在該議員可逕行支配運用之經費額度內,撥款支應之。
貳、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可能產生負面效果
一、資源配置效率低落:蓋不論是定額分配或是不定額分配,每一位議員或代表皆可利用其權力盡其最大力量去爭取最大額度並用罄該筆款項,把錢花到不該花的地方,最後導致財政負擔加重之情形。
二、流於分贜且缺乏制衡: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形同分贜,而議員或代表角色功能本在監督行政機關,如今角色卻錯置成某一預算科目的實際執行者或推動者,又不需負施政成敗責任。
三、容易造成不當利益輸送:議員或代表既能指定施作工程項目,亦能找尋法令漏洞(例如藉由議會或代表會的附帶決議),如不當指定廠商委託設計監造、不當限制採購標的來源等,形成不當利益輸送。
四、導致預算結構益形僵化:地方政府本就財源困窘,法定經常支出比重大,當議員配合款或地方代表建議款成為一項固定支出便會產生排擠效果,壓縮了歲出預算編列的彈性空間。
參、地方民代建議款的防制作為
針對上述流弊,地方民代建議款的防制設計可以透過績效考核的方式協助地方行政機關加以克服,即要求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嚴格辦理,且需按規定時間將其辦理情形函報行政院主計處。詳言之,具體做法可以是:
一、採購程序須受採購規範監督:首先必須嚴格限制公開招標制度以外的比價或議價採購。如招標機關以「三家估價單」的比價採購,就是不肖廠商予取予求的利器,倘採取不論金額一律公開招標,或是將補助款撥款金額限制在公開招標金額門檻之上,至少使其採購程序必須受到政府採購法的規範監督。
二、建立實質稽核機制:現行的預算審核制度都是以書面審查為主,往往流於形式,而廠商只要肯在文書上下功夫,表面上實難窺見其中奧妙,以活動補助案而言,辦理一次活動的成果照片,可作為三次活動案的核銷依據,而以目前空頭公司商號氾濫的程度,要取得不實憑證辦理核銷亦非難事,因此唯有透過實質審查與嚴格限定支用範圍,方能防止弊端發生。
三、民意代表遊說法的制定:蓋就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販售爭取經費額度的若干案例而言,像是台北縣政府各機關的分配預算為例,本有一定的分配順序及考量,然而一旦民意代表的關說介入其中,勢必將打亂預算分配單位原有的規劃,形成另一種的資源分配不均,而產生少數單位一年內可辦理數個到十數個補助案,循正常程序者,常有申請多年卻不見得有經費著落的不公平現象。然而遊說本為代議政治下民意代表的功能之一,也並非所有遊說背後都有不法意圖,唯有建立機制,明確規範相關行為,方不致使不合理的預算分配形成過多的排擠效應。
壹、前言
地方預算案審議順利與否,與地方府會關係或地方所會關係之融洽或惡化有絕對關係。而左右地方府會關係或地方所會關係的眾多因素之一即為議員配合款或是地方民代建議款的有無。
實際上,「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一詞並未在預算書中公開出現。探究其實,多數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會在預算案之相關業務計畫科目中隱藏控留一筆經費,以供議員或代表自行指定施作工程項目之需,至於額度或採定額方式分配或採不定額方式分配,均視各該地方財力與做法而定。
再以桃園縣政府為例,桃園縣議員地方建設經費配合款額度約為800萬元(且此項經費通常係編列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土木課中,相關事項則規定於「桃園縣政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執行計畫」)。
整體而言,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之存在,主要乃緣自於議員或代表本身需要、選民需求或行政機關的示惠。其運作方式乃是議員或代表為了服務選民,經營選區,向行政機關提出地方建設的建議事項,而由行政機關在該議員可逕行支配運用之經費額度內,撥款支應之。
貳、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可能產生負面效果
一、資源配置效率低落:蓋不論是定額分配或是不定額分配,每一位議員或代表皆可利用其權力盡其最大力量去爭取最大額度並用罄該筆款項,把錢花到不該花的地方,最後導致財政負擔加重之情形。
二、流於分贜且缺乏制衡:議員配合款或地方民代建議款形同分贜,而議員或代表角色功能本在監督行政機關,如今角色卻錯置成某一預算科目的實際執行者或推動者,又不需負施政成敗責任。
三、容易造成不當利益輸送:議員或代表既能指定施作工程項目,亦能找尋法令漏洞(例如藉由議會或代表會的附帶決議),如不當指定廠商委託設計監造、不當限制採購標的來源等,形成不當利益輸送。
四、導致預算結構益形僵化:地方政府本就財源困窘,法定經常支出比重大,當議員配合款或地方代表建議款成為一項固定支出便會產生排擠效果,壓縮了歲出預算編列的彈性空間。
參、地方民代建議款的防制作為
針對上述流弊,地方民代建議款的防制設計可以透過績效考核的方式協助地方行政機關加以克服,即要求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嚴格辦理,且需按規定時間將其辦理情形函報行政院主計處。詳言之,具體做法可以是:
一、採購程序須受採購規範監督:首先必須嚴格限制公開招標制度以外的比價或議價採購。如招標機關以「三家估價單」的比價採購,就是不肖廠商予取予求的利器,倘採取不論金額一律公開招標,或是將補助款撥款金額限制在公開招標金額門檻之上,至少使其採購程序必須受到政府採購法的規範監督。
二、建立實質稽核機制:現行的預算審核制度都是以書面審查為主,往往流於形式,而廠商只要肯在文書上下功夫,表面上實難窺見其中奧妙,以活動補助案而言,辦理一次活動的成果照片,可作為三次活動案的核銷依據,而以目前空頭公司商號氾濫的程度,要取得不實憑證辦理核銷亦非難事,因此唯有透過實質審查與嚴格限定支用範圍,方能防止弊端發生。
三、民意代表遊說法的制定:蓋就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販售爭取經費額度的若干案例而言,像是台北縣政府各機關的分配預算為例,本有一定的分配順序及考量,然而一旦民意代表的關說介入其中,勢必將打亂預算分配單位原有的規劃,形成另一種的資源分配不均,而產生少數單位一年內可辦理數個到十數個補助案,循正常程序者,常有申請多年卻不見得有經費著落的不公平現象。然而遊說本為代議政治下民意代表的功能之一,也並非所有遊說背後都有不法意圖,唯有建立機制,明確規範相關行為,方不致使不合理的預算分配形成過多的排擠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