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5 11:43:23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教室:代表會主席罷免案之實務

本文作者為陳朝建、許桓銘[1]。昔日補教私塾學生,來函寫道:「陳老師:任職地方公職1年餘來,有許多難得經驗,諸如預算案覆議、墊付款處理程序,惟有老師的不吝惜討論相伴,工作中不致失去理論依據,也添增許多實務經驗。1個月來,多事之秋的七美鄉民代表會,演出了主席罷免案,遠在台北的您,或許無法得知偏遠離島的大小事,但是主席罷免案卻是我們地方的大事。在此,謹將罷免案的來龍去脈與老師分享(如後附網址[2])!更歡迎老師列為教材,在授課中作為探討議題。並預祝 新年快樂!」於是筆者將本案列為教材並登載於部落格或新聞台……

一、案由
  七美鄉民代表會主席張明寧先生在面臨代表於去(94)年底提出罷免案後,受理罷免案的澎湖縣政府(民政局)即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6條之規定,進行罷免投票之準備工作,其法定最後召開罷免投票會議的期限則是95年1月13日[3],在這20餘天期間,張主席透過各種管道擬阻止罷免投票的進行,直到罷免投票會議當天,始出現轉折性的結局:張明寧主動請辭主席!

二、重視「溝通政治」的代表會
  就全案發展而言,張主席似乎未能針對代表所提出罷免理由充分掌握,因此喪失諸多良機,例如:亦未與提案代表進行溝通或徵詢相關法令意見等,反而透過許多地方仕紳介入,使罷免案情變得更為複雜與棘手。

  實際上,就本案而言,提案代表係掌握出席總數的三分之二後,在有十足把握的情況下提出罷免案的,因此「主動請辭!」=「光榮退役!」的輸家,最後還是本案被罷免的張主席。

三、罷免投票的辦理
  就地方制度法而言,本案堪為課堂教材。迄今為止,仍有許多地方人士誤以為,代表會得自行召開罷免會議,惟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由上級監督機關召開罷免會議。

  不過,罷免投票會議召開之前,縣政府(民政局)亦有許多準備工作,與辦理各項公職選舉相同,不得馬虎,諸如:選票印製、各類清冊表格之製作與投票會場的布置……等等。

四、「光榮退役!」=「逼宮下台!」
  又為避免全案開票結果的尷尬,被罷免人遂在正式投票之前,即投票會議進行之中,主動遞出辭呈!如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第81條之規定,辭職聲明向代表會提出後,是即刻生效的[4]。又如果是同時請辭代表身分的話,就直接適用地方制度法第81條之規定,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以比較政治的角度來說,德國總理在國會選出新任總理人選後,如擬進行該「建設信不信任案」的倒閣投票前夕,通常也會先行宣布:「光榮退役!」(即:主動請辭!),以避免「逼宮下台!」的難堪窘境,因此迄今為止,德國的「建設信的不信任案」使用頻率並不高。

  又值得注意的是,澎湖縣政府(民政局)卻表代會主席張明寧公開聲明將辭去鄉代會主席職務與代表身分後,在行政程序上仍須由縣政府(民政局)召開會議評核後,始能正式生效[5]。這樣的說法,似乎與現行法律規定牴觸!

五、主席補選之辦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主席辭職後,必須由副主席代理;本案副主席臨危授命代理主席行使職權後,經代表會決議另於今(95)年1月23日召開臨時會辦理主席補選。補選會議期間,就在1月24日經過投票揭曉,許盈章先生獲得支持,當選為七美鄉民代表會第十七屆補選主席。

六、結語
  代表會主席罷免案的辦理,可說是忙壞了代表會員工與縣政府(民政局)。但本案仍得作為地方制度法教材,提供給實務界的先進們參考;當然,更歡迎諸位先進,另可提供更為有趣或有意義的實務案例,進行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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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者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後者則為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考試及格的實務工作者(也是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畢業、就讀南華大學亞太研究所的高材生)。

[2] 所附部落格網址為「南海七美.我的海洋」,http://blog.sina.com.tw/cimeiocean/index.php?pbgid=13943

[3] 詳細的法律條文規定則請參照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47條等之內容。

[4] 地方制度法第8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5] 另有台北中央社記者許耀彬澎湖縣十三日電的報導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