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8 13:13:01Macoto Chen
憲法政治:凍結監察院即有憲政危機?
對於總統所提名的監委名單,立法院若不行使同意權的話,導致明年二月以後監委難產的話,真的會發生憲政危機嗎?請看本文的理解(部分內容是諷喻式的寫法)......
儘管過半的國人認為此次總統所提監委名單並不理想,甚至盼望立法院不要通過這份頗具爭議的監委名單;但弔詭的是,卻也有高達六成以上的國人,認為監察院已沒有繼續存在之必要。
這就表示,明年過後的監察院必需重新定位,甚至應予凍結,否則將無法再度贏得人民的尊重與信賴;至於,監察院的憲法任務,則必需轉型!
也就是說,立法院若接受人民的普遍認知,就應該拒絕行使監委同意權,而非轉向要求阿扁重提監委名單。相反的,立法院拒絕行使同意權的話,不但不會誘發憲政危機,反而可以造就新的「憲法時刻」!
因為立法院拒絕行使同意權的結果,明年二月以後,監察院的組織還是存在,只差沒有監察委員而已;而且,監察院的部分職權還在,只是部分職權不能行使而已,但卻不會有憲政危機。這話怎麼說?首先,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還是設有審計部可以行使審計監督之權,使中央、地方機關仍然有所憚忌,也不至於就敢違法動支公帑。
其次,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還是設有監察院秘書處、業務處、調查處、申報處等法定組織,照樣可以受理人民的書狀陳訴,並函轉相關機關依法處理;也可以受理公職人員或參選人的財產申報或政治獻金申報,並得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案件予以依法處置,這些法定功能並不會因此癱瘓。
其三,就算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理論上是不能行使調查權的;不過,我們可別忘了最近的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則說,立法院也是可以行使調查權的法定機關!換言之,明年過後藉由監察委員的自然流產,剛好可以凍結監察院的調查權,復可避免立監兩院之間在調查權上的扞格與衝突。
更重要的是,就算沒有監察委員可以對行政部門的違法或不當措施予以糾正,立法院仍得作成國會決議要求行政部門限期改正,司法機關也可就具體個案依法偵查審判、究辦到底!職是之故,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跟今日監察院的差別,恐怕僅在於「誰」來行使監察院的彈劾、糾舉權的問題罷了?
不過,坦白說,若依現制就算監察院行使彈劾權之後,也得再移送公懲會審議,可是「彈劾重重舉起、懲戒輕輕放下」的必然結果,彈劾真的可以算是強大的監察權嗎?更何況,即使多數糾舉成案之後,也是轉交回各該公務員服務機關依法處理或另案移送法辦;但沒有糾舉制度的話,難道各該公務員服務機關,就敢胡作非為嗎?
依上所述,今日的監察院確實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之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並受理人民書狀陳訴,復得依法調查或巡迴監察,且另得負責監試之權,以及行使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等權。但予以深究的話,以上職權,何者具備「憲法上的不可取代性」,而足以證明監察院仍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呢?
如果沒有的話,那麼就算此次阿扁所提的監委名單非常不錯,立院就得照案全收、一律通過嗎?更何況,此次阿扁所提的監委人選真的頗具爭議,即使立法院拒絕行使同意權,也不會發生憲政危機的話,何以我們還在擔心明年過後即將凍結的監察院呢?
原來我們最擔心的是,既然過半的人民都認為這份監委名單很不理想,且不分藍綠的朝野多數立法委員也都如此認為,但他們竟然仍意圖假「避免憲政危機之名」,擬照樣行使監委同意權,使全部或多數名單仍得以過關。講白一點,這才是真正的憲政危機吧!
備註-當然上開文章係屬諷諭式的寫法,就憲法實務的運作而言,卻極可能是下屆監委無法就職的話,誰來代表監察院對外行文?誰來當值日監委?誰來監試(監督國家考試)?誰來行使監察院的調查權?誰來運作廉政委員會主政公職人權的財產申報與利益衝突案件?……這些論點,或許我沒有辦法完全否認。不過,我所諷喻的是,就算監察院「廢」(其實只是「暫時凍結」而已)了,又如何?!
儘管過半的國人認為此次總統所提監委名單並不理想,甚至盼望立法院不要通過這份頗具爭議的監委名單;但弔詭的是,卻也有高達六成以上的國人,認為監察院已沒有繼續存在之必要。
這就表示,明年過後的監察院必需重新定位,甚至應予凍結,否則將無法再度贏得人民的尊重與信賴;至於,監察院的憲法任務,則必需轉型!
也就是說,立法院若接受人民的普遍認知,就應該拒絕行使監委同意權,而非轉向要求阿扁重提監委名單。相反的,立法院拒絕行使同意權的話,不但不會誘發憲政危機,反而可以造就新的「憲法時刻」!
因為立法院拒絕行使同意權的結果,明年二月以後,監察院的組織還是存在,只差沒有監察委員而已;而且,監察院的部分職權還在,只是部分職權不能行使而已,但卻不會有憲政危機。這話怎麼說?首先,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還是設有審計部可以行使審計監督之權,使中央、地方機關仍然有所憚忌,也不至於就敢違法動支公帑。
其次,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還是設有監察院秘書處、業務處、調查處、申報處等法定組織,照樣可以受理人民的書狀陳訴,並函轉相關機關依法處理;也可以受理公職人員或參選人的財產申報或政治獻金申報,並得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案件予以依法處置,這些法定功能並不會因此癱瘓。
其三,就算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理論上是不能行使調查權的;不過,我們可別忘了最近的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則說,立法院也是可以行使調查權的法定機關!換言之,明年過後藉由監察委員的自然流產,剛好可以凍結監察院的調查權,復可避免立監兩院之間在調查權上的扞格與衝突。
更重要的是,就算沒有監察委員可以對行政部門的違法或不當措施予以糾正,立法院仍得作成國會決議要求行政部門限期改正,司法機關也可就具體個案依法偵查審判、究辦到底!職是之故,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跟今日監察院的差別,恐怕僅在於「誰」來行使監察院的彈劾、糾舉權的問題罷了?
不過,坦白說,若依現制就算監察院行使彈劾權之後,也得再移送公懲會審議,可是「彈劾重重舉起、懲戒輕輕放下」的必然結果,彈劾真的可以算是強大的監察權嗎?更何況,即使多數糾舉成案之後,也是轉交回各該公務員服務機關依法處理或另案移送法辦;但沒有糾舉制度的話,難道各該公務員服務機關,就敢胡作非為嗎?
依上所述,今日的監察院確實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之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並受理人民書狀陳訴,復得依法調查或巡迴監察,且另得負責監試之權,以及行使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等權。但予以深究的話,以上職權,何者具備「憲法上的不可取代性」,而足以證明監察院仍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呢?
如果沒有的話,那麼就算此次阿扁所提的監委名單非常不錯,立院就得照案全收、一律通過嗎?更何況,此次阿扁所提的監委人選真的頗具爭議,即使立法院拒絕行使同意權,也不會發生憲政危機的話,何以我們還在擔心明年過後即將凍結的監察院呢?
原來我們最擔心的是,既然過半的人民都認為這份監委名單很不理想,且不分藍綠的朝野多數立法委員也都如此認為,但他們竟然仍意圖假「避免憲政危機之名」,擬照樣行使監委同意權,使全部或多數名單仍得以過關。講白一點,這才是真正的憲政危機吧!
備註-當然上開文章係屬諷諭式的寫法,就憲法實務的運作而言,卻極可能是下屆監委無法就職的話,誰來代表監察院對外行文?誰來當值日監委?誰來監試(監督國家考試)?誰來行使監察院的調查權?誰來運作廉政委員會主政公職人權的財產申報與利益衝突案件?……這些論點,或許我沒有辦法完全否認。不過,我所諷喻的是,就算監察院「廢」(其實只是「暫時凍結」而已)了,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