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8 12:08:54Macoto Chen

憲法政治:大法官可否對真調會條例予以急速處分?

憲法政治:大法官可否對真調會條例予以急速處分?

一、急速處分的意義

  德國的憲法訴訟,設有急速處分之制度,並具體規定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三十二條:聯邦憲法法院若為避免重大損害、阻止緊急暴力,或基於其他公益上重要理由,於有急迫需要時,得藉由「急速處分」(Einstweilige Anordnungen)對某事項狀態為暫時之處置。

  也就是說,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對已交付違憲審查之法律,得依釋憲聲請及其職權決定是否「假處分」,例如:使該法律暫時停止執行,或是另作其他保全措施,以避免發生不可回復之憲法危害。

二、本案司法院大法官提交辯論的爭點:

  (一)急速處分的本質是什麼?急速處分是否為憲法保留事項?急速處分權與訴訟權、聲請解釋權的關係為何?憲法未規定急速處分權,是否為憲法有意省略?或是立法者所形成的空間?

  (二)現行法未規定大法官有急速處分權,大法官是否可在行使解釋權時,逕行行使急速處分權?如屬憲法有意省略,就此一急速處分聲請案應如何處理? 如屬憲法漏洞,該如何補足?相關要件及限制為何?本案是否符合急速處分權的要件?如屬立法者形成的空間,在立法院尚無具體立法規定前,司法權是否有權介入?相關要件及限制為何?

三、釋憲聲請人的主張

  民進黨立委代表尤清、台聯黨立委代表吳東昇、訴訟代理人顧立雄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慈陽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院)、訴訟代理人陳英鈐副教授(銘傳大學法學院)等人均認為,真調會條例破壞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尤其是第八條的違憲程度最高,不僅割裂行政上的司法調查權,亦侵害其他國家機關之權力,若不創設急速處分制度,將無從補救其所造成的憲政損害。

四、釋憲聲請案關係人的主張

  真調會代表王清峰(律師)、真調會代表鄭健才(前大法官)、真調會代表葉耀鵬(前監察委員)等人則認為憲法沒有規定大法官有急速處分的權力,基於權力分立的角度,大法官不應逕自行使該項權力。更何況,本案為政治問題,憲法對法律已定有覆議制度,本案覆議程序業已完成,即不應再由大法官介入審查之。

五、專家鑑定人的主張

  釋憲聲請人推荐專家鑑定人黃昭元副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就是司法院大法官在無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依據憲法意旨所作的制度創設。職是之故,即使現行法未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有急速處分權,大法官仍可在行使解釋權時,創設急速處分權。尤其是,基於「大權利包含小權利」的論點(亦即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憲法既然允許大法官行使解釋權,得宣告法律違憲,而宣告法律違憲的效果,就是讓違憲法律停止適用,此一權力遠大於創設暫時狀態的急速處分權,因此急速處分權已包括在大法官解釋權之中,亦即吾人不能主張急速處分依然毫無憲法或法律之授權。

  釋憲聲請人推荐專家鑑定人蔡宗珍副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真調會條例已屬完全破壞國家統一性的違憲法律,不僅侵犯國家元首權,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更涉及基本人權之侵害,因此整部法律應屬違憲;為避免「憲政上看不見的傷口,無從癒合」,她主張大法官應創設急速處分,並應立即凍結真調會條例運作。

  關係人真調會推荐專家鑑定人李念祖律師,強調: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另已構成司法院大法官是否侵害立法權,而復有司法擴權的憲法危機存在?實則不應也不宜再度創設現行法律所無的制度。其次,李念祖律師亦援引五八二號解釋,質疑當時大法官面對攸關生命權,面對即將執行死刑的徐自強案,都沒有創設急速處分,現有何理由,可在毫無憲法、法律為之依據的情況下,另對真調會釋憲案創設急速處分呢?更重要的是,急速處分等同於要暫時廢止法律,復觸及司法及立法的核心領域,均應以憲法、法律明定之,故本案屬憲法保留領域,或是法律保留領域,若立法者未以法律定之,則司法院大法官仍無權創設該項制度。

  司法院大法官選任專家鑑定人湯德宗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認為釋字第五八二號的徐自強案及釋字二六三號的馬曉濱案,可供本案參考。蓋在馬曉濱案與徐自強案中,大法官都沒有創設急速處分!其次,本案面對行政院與立法院兩憲法機關的「權」之對抗,行政院根本犯不著以抵抗權對抗真調會,猶如行政機關依法處理違章建築,仍可按輕重緩急運用行政裁量權,而非一律不拆。更重要的是,大法官若要介入行政與立法權力爭執,應非常小心謹慎,是否有必要創設急速處分?也就是說,聲請人反應釋明在解釋作出前,若不創設急速處分,憲政上有何不可回復的損害?若要採行,有何必要性與急迫性?他並認為若大法官創設急速處分之制度,將立法部門通過的法律宣告停止適用,反將因此介入政治問題,更易危及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構造。

  司法院大法官選任專家鑑定人陳愛娥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院),主張:司法院大法官仍有權創設急速處分,惟需從重大事由、公益要求等兩項因素予以考量。質言之,釋憲聲請人若能釋明有急速處分的迫切性、必要性,大法官仍可依其職權創設急速處分,但不一定非得宣告整部法律違憲。總之,她主張基於對公益危害大小的衡量,大法官仍得予凍結。例如,若大法官暫停真調會條例的適用,則真調會將被迫停止運作,其所造成的損害是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因此延後;反之,若大法官不停止真調會條例之適用,以致真調會繼續運作,卻將造成憲法基本原則及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重違憲的侵害,與前者所造成之損害(真相延後調查)相較,顯然為大。

六、真調會條例違憲與否的實體爭論點

  無論大法官是否有權創設急速處分,未來「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簡稱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仍有四項九點爭點等待解決:

  (一)依據真調會條例規定,真調會所行使的公權力究竟屬於何種國家權力?(二)憲法對立法院之立法權有無限制?立法院就真調會所行使之權力有無立法權?(三)真調會條例內容是否牴觸憲法?例如:(1)真調會所行使之職權是否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權力?(2)真調會所行使職權之方式是否符合權力分立制衡原則?(3)真調會所行使之職權是否可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力?如有,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之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4)真調會所需經費依真調會條例的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支應,是否合憲?(5)真調會委員之任命及真調會之組成是否合憲?(6)真調會調查結果之效力是否合憲?

七、結語—N種可能的釋憲結果

  (一)針對本案,大法官創設急速處分,並採取急速處分凍結真調會條例之實施;復於實體審查之後,另宣告真調會條例違憲。依此,就單一釋憲案,分別為之程序解釋與實體解釋,將是我國「史無前例」的憲法解釋方式!(在憲法政治上,綠軍可謂連贏兩場)

  (二)針對本案,大法官創設急速處分,並採取急速處分凍結真調會條例之實施;惟於實體審查之後,卻宣告真調會條例合憲。依此,儘管程序解釋與實體解釋雖然亦分開處理,但將產生更大的憲政爭議,因大法官似乎另違反「禁反言原則」,自行「反反覆覆」(在憲法政治上,大法官應不至於笨到如此地步;若有之,誠屬「蠢」)。

  (三)針對本案,大法官不創設急速處分,自無必要另採取急速處分;惟仍可於實體審查之後,卻宣告真調會條例違憲。(在憲法政治上,仍不算是大法官的擴權,儘管藍軍皆墨)

  (四)針對本案,大法官未創設急速處分,自無必要採取急速處分;且於實體審查之後,仍宣告真調會條例合憲。(在憲法政治上,仍不算是大法官的擴權,儘管綠軍慘敗)

  (五)其他可能,例如:在釋憲作成之前,朝野政黨針對有違憲疑慮之條文,透過立法院的立法程序,完成真調會條例的修正,則大法官考量此項變數之後,仍非不得延後決定本案解釋之作成(在憲法政治上,若回歸政治問題的操作,將本案丟回政治部門的立法院、行政院,各依其憲法機關的權力互動方式解決,應屬最理想的方式。當然,在政治現實上,或許「根本」不可能)。


備註:本篇是「憲法政治: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的違憲疑義」(2004/08/28)、「憲法政治:『凍結』三一九真調條例的憲法疑義」(2004/09/17)等篇文章的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