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5 19:57:56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府會關係覆議案件之解析

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府會關係覆議案件之解析
—以「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覆議案為例

一、案由

  基層自治實務上,有關地方府會關係之「覆議」案件,或是「函復」案件,其實並非完全沒有。例如,最近2004/10/01宜蘭縣議會通過「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將該縣鄉村建地的建蔽率及容積率大幅放寬。此舉除引發行政院院長重話批評該縣民進黨縣長、議員向下沉淪之外;備感政治壓力的宜蘭縣政府,亦認為上開自治條例似有窒礙難行之處,故已於2004/10/04向議會提起覆議,使本案成為地方制度法施行之後,極為罕見的覆議案例。爰此,本文認為實有必要從政策、管理、法律及政治等面向加以說明。

二、政策面的分析

  首先,宜蘭縣轄區之內,空屋已高達1萬8000戶以上,且刻正持有建照之戶數,亦有6000戶之譜,有無必要再放寬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已值得檢討。其次,放寬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對「誰」有利?一般以為,僅對少數地主、特定建商有利,惟將損及宜蘭縣的現有鄉村風貌與居住品質。其三,如為因應北宜高速公路通車之便,引進「台北新移民」,亦有頭城、礁溪、宜蘭、羅東之都市計畫可資因應,有無必要再放寬或加高鄉村的建築容積以對?

  本案整體而言,宜蘭縣政府提起覆議的理由,顯然是為維持優質生活環境,自有賴建蔽率、容積率的管制;亦即,此項議題係屬重大的公共政策,輕易調整建蔽率、容積率的管制,若缺乏其他公共設施之配套,將使宜蘭縣民的整體居住品質惡化,並導致外來人口或商業投資卻步,因此主張覆議,並非毫無道理。


三、管理面的條理

  有關建蔽率、容積率之管理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則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首先,從公共管理的角度來看,建蔽率、容積率之管理的外在顧客就是地方居民,而非只有少數地主或特定建商;因此,從顧客導向的觀點而言,有關鄉村建地的建蔽率及容積率大幅放寬之設計,自不能僅考量少數地主或特定建商的利益問題,還必須兼顧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問題(例如宜蘭的發展特色、環境保護等)。

  其次,建蔽率、容積率之管理的內在顧客,則為中央或地方的執法人員,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的公務員即屬之。因此,無論中央或地方從事建蔽率、容積率之立法,均必須考慮到技術可行性的問題,俾以提升內在顧客的滿意度。

  在此,回到本案為例,單就管理面而言,宜蘭縣政府若主張上開自治條例有「窒礙難行」之處,則所謂的「窒礙難行」不應僅限於無法滿足外部顧客的窒礙難行,如果是無法滿足內部顧客的窒礙難行,亦屬之。可惜的是,宜蘭縣政府提起覆議的理由,似仍缺少無法滿足內部顧客的窒礙難行之論述。

四、法律面的解說

  單就法律面而言,宜蘭縣議會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如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等規定),若認為非都市土地容積率、建蔽率之管制,復涉及地方居民財產權之限制問題,本即有權制定自治條例予以規範。除此之外,再就地方府會關係而言,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必須具備權責制衡之關係,例如覆議與覆議之審議關係即屬之。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就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所為之議決案(如自治條例案、地方總預算案等),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議會覆議。

  職是之故,以本案為例,宜蘭縣政府對於2004/10/01由縣議會所通過的「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表示窒礙難行,而於2004/10/04即提起覆議,並非不可。

五、政治面的論述

  時值藍綠色調取代是非觀念的時代,本文單以本案為例的同時,也必須強調有關「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之覆議案,其實另涉及地方的分立式政府結構之統理問題(像是該縣立法權偏藍、行政權偏綠的對立結構),以及地方藍軍議員與中央綠軍政權持續對抗的政治問題。

  也就是說,相關的法律爭點,其實是仍以政治為背後考量的因素之一,儘管某些爭議還會套用「法律論述」表示。例如,宜蘭的泛藍地方議員,就認為議會是地方的最高立法機關,若依相關法規制定自治條例,「放寬」縣政府對非都市土地建蔽、容積率的嚴苛管制,惟「放寬」幅度仍在內政部營建署所定上限、下限的範圍之內,自無窒礙難行之道理。但說穿了,地方藍軍議員的法律理由是為政治決鬥再埋伏筆!

  但更遺憾的是,此次制定「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放寬非都市土地建蔽、容積率的始作俑者,卻是宜蘭縣的綠軍議員,那是因為他們已經和少數地主、特定建商緊密連結為「三角聯盟關係」(坦白說,地方泛藍議員只是配合演出而已,但卻成為全案的政治犧牲品)。也就是說,地方綠軍議員擬結合地方藍軍議員,挾持自治條例的立法大權,控制行政權的運作(如令該縣市主政機關或單位必須依地方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行政),與少數地主、特定建商進行「滾木立法」的關係。


六、結論:公共選擇理論的觀點—利益的極大化!

  公共選擇理論,強調行為者應該是理性的,且會追求利益的極大化!因此,本案發展至如此地步,將如何收尾?亦值得吾人注目:

  蓋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若宜蘭縣政府提起覆議案之後,縣議會於休會期間,收到覆議案後,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三日內作成議決,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也就是說,上開自治條例將自動無法生效,並可藉此保住地方藍綠議員之顏面,這目前似乎是宜蘭縣議會維持「顏面」極大化的最佳選擇。

  第二種選擇是,宜蘭縣議會若如期開議,並對覆議案進行審議,若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維持原決議時,則宜蘭縣政府的覆議亦屬成功,也就是縣議會的原決議不生效力之意思;探究其實,宜蘭縣議會目前議員共有三十一名,其中民進黨團十三名,國民黨籍十名,親民黨籍四名,其他或無黨籍則有四名。若民進黨動員成功,或策反成功,必可否決宜蘭縣議會的原決議,但議會的「顏面」似乎不保(尤其是,地方泛藍議員將另陷入「囚徒困境」的兩難,可以說是「面子」、「裡子」盡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