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17 08:44:21Macoto Chen

憲法政治:「凍結」三一九真調條例的憲法疑義

憲法政治:「凍結」三一九真調條例的憲法疑義—以「急速處分」與「拒絕公布」為例

  最近,署名「Mayer」的先進問我三個問題(2004/9/17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的留言):(一)何謂「急速處分」?請我略為解說;(二)若總統遲不公布立法院維持原決議之法律(如「三一九真調條例」),將會面臨哪些責任?是否除面臨彈劾之外,就別無其他型態的責任了?(三)「三一九真調條例」之部分內容是否也牴觸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所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上之法治國家的原則呢?並請我撥空解惑。爰此,我就跟「Mayer」說,您好:

  所詢依序敬復如後,惠請 查照。(一)所謂「急速處分」,係源自於德國的憲法訴訟制度,並規定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三十二條,惟並非規定於德國「基本法」(憲法),尚請明察。按該條明定:聯邦憲法法院若為避免重大損害、阻止緊急暴力,或基於其他公益上重要理由,於有急迫需要時,得藉由「急速處分」(Einstweilige Anordnungen)對某事項狀態為暫時之處置(例如:對已交付違憲審查之「法律」,依其職權並按當事人之聲請為之「假處分」,像是使法律暫時停止執行,或是另作其他保全措施,以避免發生不可回復之憲法危害)。

  以德國案例來說,昔日在兩德尚未統一前,早期的西德政府想與東德政府簽訂基本條約,但部分國會議員卻反對,並認為這是違憲之舉而聲請釋憲,同時復要求憲法法院需做「急速處分」,即命令總統暫時不能簽訂該項條約(這其實就是「假處分」的請求),但被聯邦憲法法院給駁回了;聯邦憲法法院駁回該項「急速處分」的理由是,有關此類事項仍屬高度敏感的政治問題、統治行為,職是之故,釋憲機關仍必須自我限制、自我限縮,而不可涉入實體之審理,導致更多的憲政爭議發生。

  整體而言,上開德國憲法法院「急速處分」的制度,係法律所明定的憲法保全程序,目的是要避免憲法訴訟終結之後,仍有部分法律關係會發生無法回復原狀的重大損害。實際上,對照於台灣,我們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都有類似規定(即「假處分」的規定),惟目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沒有這類的規定,仍否作憲法訴訟案件的「急速處分」,實不無疑義。

  (二)若總統遲不公布「三一九真調條例」(全稱是: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則總統可能將面臨憲法上的法律責任(或準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例如就法律責任(或準法律責任)而言,就是將面臨「彈劾」去職的憲法問題;其次,就政治責任而言,則將面臨在野黨要求下台的民粹訴求,或是產生藍軍支持者之更嚴重杯葛法律的公民不服從等問題,而非僅是國會對總統所任命的內閣有提議倒閣的政治動機而已。

  又整體而言,上開法律責任除「彈劾」之外,也面臨總統瀆職的懈怠行為之刑事訴究的法律責任問題(儘管總統於任內仍暫時受刑事豁免之保障,惟總統卸任之後,恐將無法免除吧);不僅如此,還有依附於此(違法失職)的國家賠償(或公務員賠償)的國家責任之法律問題。更要命的是,若總統遲不公布「三一九真調條例」,還將引發立法院可否逕自「代位」公布,或是轉而又聲請釋憲而要求採「急速處分」(如將之限期公布或逾期視為已公布)的另一波憲法危機,屆時就是更頭大的憲政危機了。

  (三)至於,「三一九真調條例」的部分內容,確實可能亦牴觸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所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上之法治國家原則(詳細內容於玆省略),主要理由不外乎還是前文「憲法政治: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的違憲疑義」所講的那些,請自行配合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同步參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