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4 11:03:30Macoto Chen
憲法政治:國會改革尚未完成的八二三修憲
憲法政治:國會改革尚未完成的八二三修憲
朝野政黨合作的結果,立法院業於2004/08/23通過一九九○年代以來的第七次憲政改革。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憲目前仍算是【國會改革尚未完成】的「八二三修憲」(或稱為「第七次憲改」),主要的原因是: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程序,此次國會改革修憲案需經總統公告半年,再於三個月內「依法」(如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選出任務型國代組成國民大會並經集會且於一個月內複決憲法修正案後,修憲始告完竣;但除此之外,也另需其他法案的配合(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院組織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民投票法等項法律的修正),才能運作。
也就是說,此次立法院對國會改革修憲案的提出與通過,並不等於修憲已告完成;相反的,未來第七次憲改慘遭封殺、胎死腹中的機會依然不小。因為此次修憲案經公告半年後,需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三百位國民大會代表集會並複決之,但該項法律卻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不僅如此,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應如何行使複決修憲案之職權,另依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亦需由立法院制定「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予以規範,始告完備;惟此項法律,仍未完成立法程序。
無論如何,此次國會改革的八二三修憲(第七次憲改)約有如下幾項重點,必須再作說明:
(一)國會體制有機會從現行的「非對稱兩院制」正式轉型為未來的「一院制」,因為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八條就是「廢國民大會條款」。
(二)國會席次可望減半,如果修憲案最後複決成立的話,立法院擬自第七屆起調整為一百一十三人,任期並改為四年。而國會席次減半所涉及者,首推「選舉區劃」、「立法院組織」的配套措施如何規劃;且有關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名,究應如何選舉產生,均涉及並牽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與執行。
(三)選舉制度將大幅度變革,現行「複席單記不可讓渡選舉制」與「夾帶式政黨比例代表制」將調整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亦即,選民可一票選區域立委,另一票投給政黨產生不分區立委。
整體而言,八二三修憲(第七次憲改)所通過的版本,似採「日本式兩票制」(或稱為「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制),係將各該有效政黨單一選區的選舉結果和政黨得票比例之席次先分開計算,然後再加總合計的選舉制度;日後是否能再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重新規定,調整為「德國式兩票制」,不無疑問。
(四)任務型國民大會的職權終將還政於公民,並部分移轉給司法院大法官行使。例如,以後立法院所提的領土變更案或修憲案(惟不含本次修憲案),均需經公民複決始算通過;而有關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則改為立法院提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之,經判決成立後即應解職。
總之,立法院於2004/08/23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包括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一、二、四、五、八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修正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三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條第十項修正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依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第四條第五項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四條第七項修正為:「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五條第四項修正為: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第八條修正為:「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當然,此次修憲亦另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朝野政黨合作的結果,立法院業於2004/08/23通過一九九○年代以來的第七次憲政改革。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憲目前仍算是【國會改革尚未完成】的「八二三修憲」(或稱為「第七次憲改」),主要的原因是: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程序,此次國會改革修憲案需經總統公告半年,再於三個月內「依法」(如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選出任務型國代組成國民大會並經集會且於一個月內複決憲法修正案後,修憲始告完竣;但除此之外,也另需其他法案的配合(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院組織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民投票法等項法律的修正),才能運作。
也就是說,此次立法院對國會改革修憲案的提出與通過,並不等於修憲已告完成;相反的,未來第七次憲改慘遭封殺、胎死腹中的機會依然不小。因為此次修憲案經公告半年後,需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三百位國民大會代表集會並複決之,但該項法律卻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不僅如此,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應如何行使複決修憲案之職權,另依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亦需由立法院制定「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予以規範,始告完備;惟此項法律,仍未完成立法程序。
無論如何,此次國會改革的八二三修憲(第七次憲改)約有如下幾項重點,必須再作說明:
(一)國會體制有機會從現行的「非對稱兩院制」正式轉型為未來的「一院制」,因為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八條就是「廢國民大會條款」。
(二)國會席次可望減半,如果修憲案最後複決成立的話,立法院擬自第七屆起調整為一百一十三人,任期並改為四年。而國會席次減半所涉及者,首推「選舉區劃」、「立法院組織」的配套措施如何規劃;且有關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名,究應如何選舉產生,均涉及並牽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與執行。
(三)選舉制度將大幅度變革,現行「複席單記不可讓渡選舉制」與「夾帶式政黨比例代表制」將調整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亦即,選民可一票選區域立委,另一票投給政黨產生不分區立委。
整體而言,八二三修憲(第七次憲改)所通過的版本,似採「日本式兩票制」(或稱為「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制),係將各該有效政黨單一選區的選舉結果和政黨得票比例之席次先分開計算,然後再加總合計的選舉制度;日後是否能再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重新規定,調整為「德國式兩票制」,不無疑問。
(四)任務型國民大會的職權終將還政於公民,並部分移轉給司法院大法官行使。例如,以後立法院所提的領土變更案或修憲案(惟不含本次修憲案),均需經公民複決始算通過;而有關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則改為立法院提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之,經判決成立後即應解職。
總之,立法院於2004/08/23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包括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一、二、四、五、八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修正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三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條第十項修正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依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第四條第五項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四條第七項修正為:「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五條第四項修正為: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第八條修正為:「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當然,此次修憲亦另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