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9 16:11:37Macoto Chen

「祂們」的憲法:台灣的大法官須否受其所作解釋之拘束?

「祂們」的憲法:台灣的大法官須否受其所作解釋之拘束?

「神」的問題:
  台灣的大法官針對違憲審查案件所作的解釋,可否拘束大法官自己呢?亦即,大法官須否受其所作解釋之限制?在此,本文將從「凡人」的角度,提供大家想像的空間……

「凡人」的擬答:
(一)大法官的解釋之效力-以實務見解為例
  謹就實務見解而言,行政法院判字第97號(民國50年12月02日,收錄於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第153頁)早就認為大法官之解釋當然可以拘束各機關及人民,故判決文就提及各級法院法律上之見解,本應受大法官解釋之拘束。但此項見解之爭議,於當時的實務運作上,猶有爭議;直到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民國73年01月27日)、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民國73年08月03日)之後,始告拍板定案。

  蓋上開兩號解釋所強調的重點是,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的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即「通案的拘束力」),甚至對聲請解釋之個案,亦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即「個案的拘束力」);並被後來的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第四九九號解釋等號解釋再三提及、一再強調。

(二)大法官的既有解釋可以拘束大法官以後的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理則學的邏輯觀點告訴我們,既然大法官的解釋可以拘束各機關,則所謂的各機關就當然也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故大法官亦應受其所作解釋之限制。不過,最麻煩的是(甚至矛盾的是),大法官卻似乎可變更或補充其原先所作成之解釋的見解,而從事幾近於「司法造憲」(或是稱為「司法造法」)的工作,實質上等於又可不受其原先解釋之拘束。

  例如,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形同是對憲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以及憲法第十二章的「凍結」(當然該號解釋本身就有問題的解釋),但日後大法官卻另作成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讓原先的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形同消弭(儘管第二六一號解釋等於是遲來的正義)。

  當然,如果我們把上開題目,即「大法官會議是否受其過去違憲審查解釋之拘束?」類比於「『憲法』是否受既有憲法條文的規範之拘束?」的老話題,答案也會如此「似是而非」吧!蓋就修憲而言,理論上憲法應受憲法條文規範的價值秩序、正當修憲程序等之拘束;但就制憲而言,憲法卻未必仍應受原憲法條文規範的價值秩序或程序之拘束。

(三)憲法解釋算是憲法判決,還是憲法判例?
  又如果我們把憲法解釋認定為憲法判例的話,那麼各該判例的拘束力,自可拘束大法官自己,這點「凡人」並不反對;因為,違憲審查也是種司法審判的制度,不應輕易否定判例拘束力原則之適用,否則司法體系也將難以樹立,而備受各家法官、學閥見解之不同而動搖。

  比較麻煩的是,憲法解釋如果只能算是憲法判決,而不算是憲法判例的話,可否拘束大法官自己呢?……又即使大法官所作的憲法解釋就是憲法判例,難道憲法判例不能由大法官,或是其他機關(如制憲者、修憲者、立法者等)來變更嗎?如果大法官又可以變更自己的判例或推翻自己原先作成的憲法判決,那麼大法官似乎也就未受其作成解釋之拘束了;也就是說,這將成為憲法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的「弔詭之結」。

(四)也會犯錯的大法官,何化解「弔詭之結」?
  顯然,本項問題的關鍵在於,吾人要如何化解「弔詭之結」吧?首先,從憲法規範的價值體系來說,「司法造憲」(或是「司法造法」)的大法官並不能取代制憲者、修憲者的功能,也不能取代立法者的功能,否則權力分立將蕩然無存。

  其次,再從「原理原則本身的不可自我謬誤」之觀點出發,仍可確認「大法官應受其昔日違憲審查解釋之拘束」的見解,猶如「我們不能以民主的多數決推翻民主的多數決之原則」一樣。

  果爾如此,大法官在作成憲法解釋時,必須謹慎,且從第一個解釋開始就不能背離憲法的正義,才能有效拘束自己。否則的話,自我矛盾、糾葛不清的情形,仍難以避免,就像: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說「隔離而平等」是「合憲」的,但後來卻說「隔離而平等」是「違憲」的。……

  ……台灣的大法官也曾說「國會延任」是「合憲」的,但後來卻說「國會延任」是「違憲」的。……

  嘿、嘿、嘿,說不定有一天,台灣的大法官也會解X-File號的「憲法詩籤」而告訴我們所有的達官貴人、販夫走卒,以及本篇的作者與讀者,強調若依憲法的意旨:「大法官就是『神』」,所以「神」講的,當然可以拘束各機關及人民;至於「神」講的話,有沒有拘束「神」、能不能也拘束「狗」,當然是由「神」決定!屆時,我們可別覺得奇怪。

(五)結語:「神」的意旨到底如何?
  事實上,哲諺說得很好,凡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他們皆屬於會犯錯的動物;正由於大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所以他們偶而也會犯錯。但我們卻期待大法官不是我們「凡人」,而是特殊的「祂們」,也希望「祂們」不要犯錯!惟回到人間煉獄再來論述的話,「凡人」結論終將是:

  理論上,大法官本應受其所作解釋之限制,否則憲法的價值秩序無以維立。但歷史的事實卻告訴我們,於若干特定個案爭議中,大法官有時也會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的。因為大法官並不是「神」,也許「祂們」也算是「憲法乩童」吧!

備註:這個大栽問,對「凡人」而言,並不好回答,也請您、我再慢慢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