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5 00:03:12Macoto Chen
2004總統大選:企盼以「情況判決」創造藍綠雙贏的福爾摩莎
2004總統大選:企盼以「情況判決」創造藍綠雙贏的福爾摩莎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近期,據傳台灣高等法院將依選舉訴訟「速審速決」的法律規定,依限於六個月內作成二○○四年總統選舉爭議的判決。
在此,若僅以「選舉無效之訴」為例,一般預料該項判決的結果,將有「連宋敗訴」(也就是選舉有效,甚連阿扁的當選也就有效)、「連宋勝訴」(整場選舉不算數,必須擇期重選,到底鹿死誰手則須再對決一次)以及「局部重選」(也就是僅就選舉有瑕疵之特定投開票所辦理重選,惟重行合併計票,最後再重新宣布結果)等三種可能。
可以想像的是,若是法院判決「連宋敗訴」的結果揭曉時,多數泛藍軍選民將是無法接受的,蓋這樣的判決明顯無視於整場選舉的諸多瑕疵,也將再度誘發類如今年三二七、四一四群眾聚會的警民衝突,並且會被認為是不具正義的荒謬推理。
同理,若是法院判決「連宋勝訴」的話,則藍綠雙方的政治爭議終將無法有效消弭,反而愈演愈烈,結果只不過是藍綠雙方的角色所有易位而已。亦即,屆時質疑法院不公不義的扁呂支持者也可能會走上街頭,屆時台灣賠掉的,不僅是政治民主、經濟穩定的優質形象,也將另埋葬掉司法皇后的貞操。蓋改變二○○四年總統選舉勝負的關鍵因素極可能就是三一九槍擊本身,而非也不該是選舉訴訟判決所認定的選務瑕疵或其他不當之處,但該案迄今真相猶然未明,法院又何德何能就可以就此判決「連宋勝訴」呢?
當然,或有人以為「局部重選」已是法院目前最佳選擇的第三條路,理論上也等於是幫藍綠雙方都有機會找到適當的台階可下,且「局部重選」又比起「全『不』重選」或「全部重選」的政治成本、社會成本都小很多,故法院若能作成「局部重選」的判決,將是明智之舉。但事實上,認定選舉局部無效而須辦理「局部重選」的話,卻不代表原來的選民就願意重回投開票所再投一次,或願意再投其原來所支持的人選。果爾如此,法院的該項決定反將是在干擾原來選舉的真相,而成為人民追求真相的「麻煩製造者」。
值得注意的是,「連宋敗訴」、「連宋勝訴」以及「局部重選」之外,我們似乎還有第四類的判決選項,那就是一直為外界所忽略的「情況判決」。詳言之,台灣高等法院於受理該件選舉訴訟的案件時,如發現若干選務行政的瑕疵雖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仍得斟酌原告(即連宋兩位參選人)所受損害程度、社會成本的效益分析,以及全體公民的期待等一切情事,認為如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反而將對社會成本造成更大的支出且無助於維護既成的公共利益時,仍非不得駁回原告之訴,而作成「情況判決」;但於此情形發生時,應另在判決主文中諭知這場總統選舉,到底有哪些違法、不當或瑕疵之舉,並令執政當局正視、改進,甚或對當事人予以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理參照)。
整體而言,「情況判決」並不全然就是「連宋敗訴」的意思,而是假「連宋敗訴」之名判決「執政當局敗訴」(即斥責公投綁大選或啟動國家安全機制的違法或不當,也另確認選務瑕疵的存在,指明選務機關失職之處)!這其實又會比「局部重選」、「全『不』重選」或「全部重選」來得好;同時,「情況判決」更是讓藍綠雙方兼顧面子、裡子的最佳策略,不僅可以維繫分歧社會結構的穩定度,勉強為多數人民雖不滿意但仍能接受,也不致於讓阿扁或綠軍選民可因此得了便宜又賣乖,卻依然能夠保住司法正義的裁決功能,自屬可採!
最後,吾人依然期待無論台灣高等法院作成何種判決,藍綠陣營都必須要有接受判決結果的雅量與胸襟;若雙方都能接受的話,台灣就可以迎向民主鞏固,並且將是個非常偉大的國家!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近期,據傳台灣高等法院將依選舉訴訟「速審速決」的法律規定,依限於六個月內作成二○○四年總統選舉爭議的判決。
在此,若僅以「選舉無效之訴」為例,一般預料該項判決的結果,將有「連宋敗訴」(也就是選舉有效,甚連阿扁的當選也就有效)、「連宋勝訴」(整場選舉不算數,必須擇期重選,到底鹿死誰手則須再對決一次)以及「局部重選」(也就是僅就選舉有瑕疵之特定投開票所辦理重選,惟重行合併計票,最後再重新宣布結果)等三種可能。
可以想像的是,若是法院判決「連宋敗訴」的結果揭曉時,多數泛藍軍選民將是無法接受的,蓋這樣的判決明顯無視於整場選舉的諸多瑕疵,也將再度誘發類如今年三二七、四一四群眾聚會的警民衝突,並且會被認為是不具正義的荒謬推理。
同理,若是法院判決「連宋勝訴」的話,則藍綠雙方的政治爭議終將無法有效消弭,反而愈演愈烈,結果只不過是藍綠雙方的角色所有易位而已。亦即,屆時質疑法院不公不義的扁呂支持者也可能會走上街頭,屆時台灣賠掉的,不僅是政治民主、經濟穩定的優質形象,也將另埋葬掉司法皇后的貞操。蓋改變二○○四年總統選舉勝負的關鍵因素極可能就是三一九槍擊本身,而非也不該是選舉訴訟判決所認定的選務瑕疵或其他不當之處,但該案迄今真相猶然未明,法院又何德何能就可以就此判決「連宋勝訴」呢?
當然,或有人以為「局部重選」已是法院目前最佳選擇的第三條路,理論上也等於是幫藍綠雙方都有機會找到適當的台階可下,且「局部重選」又比起「全『不』重選」或「全部重選」的政治成本、社會成本都小很多,故法院若能作成「局部重選」的判決,將是明智之舉。但事實上,認定選舉局部無效而須辦理「局部重選」的話,卻不代表原來的選民就願意重回投開票所再投一次,或願意再投其原來所支持的人選。果爾如此,法院的該項決定反將是在干擾原來選舉的真相,而成為人民追求真相的「麻煩製造者」。
值得注意的是,「連宋敗訴」、「連宋勝訴」以及「局部重選」之外,我們似乎還有第四類的判決選項,那就是一直為外界所忽略的「情況判決」。詳言之,台灣高等法院於受理該件選舉訴訟的案件時,如發現若干選務行政的瑕疵雖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仍得斟酌原告(即連宋兩位參選人)所受損害程度、社會成本的效益分析,以及全體公民的期待等一切情事,認為如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反而將對社會成本造成更大的支出且無助於維護既成的公共利益時,仍非不得駁回原告之訴,而作成「情況判決」;但於此情形發生時,應另在判決主文中諭知這場總統選舉,到底有哪些違法、不當或瑕疵之舉,並令執政當局正視、改進,甚或對當事人予以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理參照)。
整體而言,「情況判決」並不全然就是「連宋敗訴」的意思,而是假「連宋敗訴」之名判決「執政當局敗訴」(即斥責公投綁大選或啟動國家安全機制的違法或不當,也另確認選務瑕疵的存在,指明選務機關失職之處)!這其實又會比「局部重選」、「全『不』重選」或「全部重選」來得好;同時,「情況判決」更是讓藍綠雙方兼顧面子、裡子的最佳策略,不僅可以維繫分歧社會結構的穩定度,勉強為多數人民雖不滿意但仍能接受,也不致於讓阿扁或綠軍選民可因此得了便宜又賣乖,卻依然能夠保住司法正義的裁決功能,自屬可採!
最後,吾人依然期待無論台灣高等法院作成何種判決,藍綠陣營都必須要有接受判決結果的雅量與胸襟;若雙方都能接受的話,台灣就可以迎向民主鞏固,並且將是個非常偉大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