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8 08:36:07Macoto Chen
地方制度法專題:再談村里長及村里辦公處費用之支給問題
地方制度法專題:再談村里長及村里辦公處費用之支給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前些日子,為文撰寫「地方制度法專題:村里長及村里辦公處費用之支給問題」(2004/05/29業已登載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後,仍有許多關心該議題的人士不清楚村里長之職務範圍,以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範疇,故謹另以本篇予以補充,並供各界瞭解及查詢。
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村里長,應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另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既已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且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惟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仍應以「法律」定之。(備註: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真的尊重地方自治、基層自我治理的話,則法理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定之,才不會使中央過度干涉地方自治權的核心領域,而損及因地制宜的自治精神)
準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就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即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等費用;而且,各村里補助標準每月仍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五千元,並不得超出該條例所未規定之項目及標準,否則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詳言之,村里長應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之範圍,如依「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觀之,則以台北市里長之工作事項為例,該市里長應受各區區長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一、里公務事項:(一)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二)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三)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四)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五)里長證明事項;(六)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七)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八)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以及,(九)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事項。
二、交辦事項:(一)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二)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三)基層藝文活動、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四)區、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五)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六)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七)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之協助推動;(八)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九)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十)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發動里民認養;(十一)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十二)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等。
另如再依「臺北市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支出要點」規定觀之,則上開台北市各里辦公處之「里長事務補助費」支出範圍顯係包括:(一)里辦公機具所需耗材、油料、維修等相關費用;(二)辦公處所需一般公務、文具、紙張、郵電等費用;(三)補助里辦公處之租金支出;(四)補助各項里民集會、活動經費,及贊助機關學校各項活動典禮獎品;(五)里民婚喪喜慶祝賀弔唁;(六)里內環境清潔或慰勞義工之費用;(七)參加各項會議、活動之交通費用;(八)里民急難救助、慰問之處理;以及,(九)其他里內公務事項等支出。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前些日子,為文撰寫「地方制度法專題:村里長及村里辦公處費用之支給問題」(2004/05/29業已登載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後,仍有許多關心該議題的人士不清楚村里長之職務範圍,以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範疇,故謹另以本篇予以補充,並供各界瞭解及查詢。
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村里長,應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另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既已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且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惟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仍應以「法律」定之。(備註: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真的尊重地方自治、基層自我治理的話,則法理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定之,才不會使中央過度干涉地方自治權的核心領域,而損及因地制宜的自治精神)
準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就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即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等費用;而且,各村里補助標準每月仍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五千元,並不得超出該條例所未規定之項目及標準,否則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詳言之,村里長應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之範圍,如依「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觀之,則以台北市里長之工作事項為例,該市里長應受各區區長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一、里公務事項:(一)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二)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三)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四)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五)里長證明事項;(六)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七)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八)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以及,(九)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事項。
二、交辦事項:(一)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二)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三)基層藝文活動、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四)區、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五)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六)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七)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之協助推動;(八)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九)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十)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發動里民認養;(十一)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十二)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等。
另如再依「臺北市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支出要點」規定觀之,則上開台北市各里辦公處之「里長事務補助費」支出範圍顯係包括:(一)里辦公機具所需耗材、油料、維修等相關費用;(二)辦公處所需一般公務、文具、紙張、郵電等費用;(三)補助里辦公處之租金支出;(四)補助各項里民集會、活動經費,及贊助機關學校各項活動典禮獎品;(五)里民婚喪喜慶祝賀弔唁;(六)里內環境清潔或慰勞義工之費用;(七)參加各項會議、活動之交通費用;(八)里民急難救助、慰問之處理;以及,(九)其他里內公務事項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