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方同一房仲 需書面同意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建立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機制,行政院副院長陳(沖)昨天建 議,對於經營仲介業者,如同時要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的委託,必須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遵守7款要件,以公平原則告知雙方必要之資 訊。
內政部長江宜樺強調,這些資料與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課 稅資料保證無關。
由於國外不動產法規,買賣雙方分別有不同房仲業,較不易操縱房 價,因此陳(沖)昨天在行政院會討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草 案時,主張要求增列24之2條文,即買賣雙方需書面同意書,仲介業 才能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同時明訂7款規範要件,以免房仲業從中操 縱房價,造成房價水漲船高。吳揆對此表示同意。
這7款要件包括:1、公平提供雙方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2、公平 提供雙方契約內容有關之說明。3、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 充分必要之資訊。4、告訴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不動產 之瑕疵(例如有無凶殺案或海砂屋)。5、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 產必要之檢查。6、不得告訴當事人他方願接受之底價。7、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新修正草案,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包括成屋仲介業及預售屋代銷業 )媒合成交之買賣或租賃案件,應於成交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以 區段化及去識別化方式登錄實際資訊,經篩選整理後提供各界查詢或 利用。
未來登錄成交案件之資料內容,除實際交易價格外,尚包括相關屬 性資料,例如移轉面積、交易日期、建物類型或用途、土地使用分區 、總樓層數、移轉層次、登錄業者等。
至於房屋地點,則以區段化門牌方式,例如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 號,僅以「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號至○號」登錄,另涉及交易當事 人之姓名、身份證等個人資料不列入登錄,以保障當事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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