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頂樓漏水 法院判管委會修到好
屋主的兒子Jaff(圖)說,頂樓平台到處龜裂漏水,三年內已修四次,仍未解決問題。林挺弘攝
頂樓漏水 判管委會修到好
【張欽╱台中報導】新北市五股園圃綠圃社區大樓的頂樓平台,因地震而龜裂,住九樓的婦人吳秀娥長期飽受漏水之苦,管委會卻以重大修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要求吳婦自付六成修繕費,吳婦憤而打官司。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若以表決分擔費用恐無修繕之日,逆轉判管委會敗訴,須將漏水問題修到好為止。
當事人吳秀娥已搬離,目前由兒子Jaff與妻兒居住,他得知勝訴後說:「很欣慰,終於盼到『以法治惡』,希望本案形成輿論,讓社區住戶認清正規體制管理,避免黑箱作業。」園圃綠圃管委會主委昨聯絡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竟要住戶分攤6成
吳婦的兒子Jaff昨表示,五年前發現自家房間、陽台滲水還長壁癌,檢查發現是頂樓平台裂縫造成,要求管委會修繕後仍持續漏水,三年來修了四次還是修不好,因此提告要求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直到不再漏水,或支付四十四萬餘元修繕費。
園圃綠圃管委會則反駁,吳婦反映漏水後立刻請人修繕,並未怠忽職責,但頂樓修繕屬重大修繕,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且是會議決議要求吳婦分擔六成修繕費。
法官認定表決不公
一審認定,頂樓平台修繕確屬重大修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判吳婦敗訴。吳婦不服提上訴。
高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確規定重大修繕應經住戶開會決議,立法目的是避免管委會巧立名目挪用公款,但發生漏水的住戶通常是少數,若住戶們無法理性討論,或表決被多數人控制,頂樓恐永無修繕之日,因此逆轉判管委會應將頂樓修到好。全案確定。
律師劉孟錦認為,法院判決很合理,「頂樓屬全體住戶公有共用,且修復漏水不算重大修繕,當然要由管委會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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