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8 23:17:52尤阿甘

銀行債權有效 可查扣繼承房產不動產

銀行債權有效 可查扣繼承房產

讀者阿健問:
我二十年前幫朋友作保辦貸款,後因朋友落跑以致欠銀行近兩千萬元,這筆債務也經法院判定,這二十年來名下均不敢有財產,另名友人因是公務員,每月薪水被扣三分之一。現在家裡有一間房屋由我繼承,請問銀行能查扣嗎?此筆債務會因超過二十年而消滅嗎?

律師陳鴻琪答:
銀行的債權經法院判定後,依《民法》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十五年內銀行都未持法院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讀者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清償;也就是銀行已過請求權時效,不能再向讀者要錢。
但《民法》同時規定,時效計算「因下列事由而中斷,包括請求、承認、起訴、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因此銀行只要在十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即便讀者名下沒有財產,執行一無所獲,執行處也會核發債權憑證,十五年時效將重新起算。

聲請閱卷查時效

換言之,只要銀行有固定每隔十五年換發債權憑證,時效將一直更新下去,對讀者的債權就永遠有效,銀行當然有權查扣讀者繼承所得的房屋。
至於銀行債權有無超過時效,因讀者本身是債務人,可在接獲查封命令後,向執行處聲請閱卷,查看銀行有無按時換發債權憑證,如果發現有時效消滅的情形,讀者可依《強制執行法》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請求權逾期,就可不須清償該筆債務。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2012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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