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華廈法施行前 頂樓蓋泳池 判免拆
廖莊炫控告鄰居要求拆除頂樓加蓋游泳池(箭頭處),但法院認定不屬違建。資料照片
公寓華廈法施行前 頂樓蓋泳池 判免拆
26年公寓早有增建 二審「不溯及既往」
【賴心瑩╱台北報導/豐原房屋仲介】男子劉英豪八年前買下北市敦化南路上,一棟公寓七樓房屋及頂樓加蓋的空中花園與游泳池,遭四樓鄰居廖莊炫控告他無權佔有頂樓,要求回復原狀,一審原判須拆除,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限制頂樓不得隨意加蓋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一九九五年施行,但增建物一九八四年就蓋好,法律不溯及既往,判劉免拆屋。
劉英豪是在二○○三年間,購買位於北市敦化南路上一棟七層公寓的七樓及頂樓加蓋,頂樓共增建臥室、空中花園、游泳池等建物約三十坪,但劉入住後四年,卻被四樓住戶廖莊炫告進法院。2011年 03月17日
稱當年無住戶反對
廖指控,頂樓增建物造成公寓負載增加,尤其游泳池使用特厚鋼筋混凝土槽,導致公寓歷經九二一等地震後外牆龜裂,以劉無權佔有頂樓為由,要求拆除增建物。
開庭時,法官進一步確認雙方爭執點在於劉是否有權佔有頂樓,而非增建物是否造成公寓負載增加影響公寓結構。對此,劉反駁說,該公寓一九八三年間完工,隔年原屋主增建頂樓時沒有住戶反對,四樓原屋主廖莊炫的母親也未反對,二○○三年間他以現況交屋方式買下後,游泳池已封住未使用,他並提出一份住戶同意使用頂樓的證明書。
歐晉德妻出庭作證
一審認為,證明書無法代表全體住戶意見,判劉要拆除增建物,並須支付七萬餘元租金。上訴二審後,同棟住戶台灣高鐵董事長歐晉德的妻子黃美基出庭證稱,該棟公寓一九八四年間就已興建完成,增建物也是隔年就蓋好。
並非無權佔有頂樓
二審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限制頂樓不得約定專有的規定,是一九九五年才施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劉並非無權佔有頂樓,因此撤銷原判決,認定游泳池及相關增建物無須拆除。全案仍可上訴。《蘋果》昨聯繫不上廖,劉則否認頂樓有蓋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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