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5年以下契約 房東換人仍須履行
買賣不破租賃,因此即使房客租屋期間房東易主,仍不影響房客與前屋主簽訂的契約。陳鴻文攝
5年以下契約 房東換人仍須履行
新房東若提前終止契約 可要求賠償
【王柔雅╱台北報導】租賃期間,若遇到房東換人當,新房東對租金或租期有不同要求時,往往給房客帶來不小的困擾,其實,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要房客簽訂的是租期5年以下的定期契約,也沒有任何違約的情況下,房東無法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承租人可以安心依照原本的合約,繼續住到租期屆滿。
常見的所有權易主情況,包含原屋主將房屋贈與子女,將房屋過戶到子女的名下,或是經由房屋買賣交易後,所有權移轉給新買方,亦或是原屋主有債務問題,或法律糾紛纏身,名下不動產遭到法拍,所有權移轉給得標者等。2011年 02月19日 蘋果日報
租金租期皆須照舊
遇到這類的情況,房客是否就得搬家呢?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副處長周展雪表示,依《民法》第425條規定,若在所有權移轉之前,原屋主與房客就已簽訂租賃契約,則新屋主必須概括承受原租約,依照原本的房租金額、租期履行,無權要求換約,或命令房客提前遷出。
然而,並非所有租賃契約都適用於此範圍,1999年新修訂《民法》第425條指出,對於不定期租賃契約,以及租期逾5年,且未經法院公證的定期契約,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範圍。
留意押金是否移轉
東森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經理許榮濱表示,房東易主後,最容易遇到押金返還或預收租金去向等問題,一般來說,前任屋主須在房屋移轉時,一併將押金、預收租金交給新任屋主,若房客擔憂新屋主事後不認帳,可要求在原本租賃契約上註明押金及預收租金,都已轉手給新屋主,押金須於租期屆滿後全數歸還。
倘若新任房東仍強勢要求房客搬家,房客也不願意繼續承租,雙方可協議以房東無法履行契約為由,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此時,房客可與新房東商量,要求對方支付部份賠償金或搬家費用等,做為補償。
所有權易主注意事項
◎確認押金、預收租金都已交付給新屋主,並要求在契約上註明,確保權益
◎房客主動要求提前解約,仍須負擔違約金
◎房客有違約情況,如租金積欠總額達2個月以上、在屋內放置危險物品、違法轉租等,新屋主仍有權要求提前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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