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1 15:48:18尤阿甘

公共空間修繕費 全社區分擔未使用設施也須負擔 約定專用空間由該戶自付--(豐原21世紀房屋仲介)

空中花園、中庭都屬於公共空間,除非有約定專用情況,否則損壞時原則上由共有人一同負擔修繕責任。范厚民攝

公共空間修繕費 全社區分擔

未使用設施也須負擔 約定專用空間由該戶自付

 

【吳苡辰台北報導】台灣地窄人稠,市區大樓少則10來戶,多則上千戶,居住空間的修繕責任歸屬常難以釐清,即使法律已明確規定,公共空間與約定專用空間的修繕責任歸屬,但是房子一旦出問題,平日再好的鄰居都可能翻臉成仇。

釐清責任

社區內的公共空間屬於社區住戶共有,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表示,當有損壞情況發生時,應由社區住戶一同分擔,可由管委會處理、公基金支付,或由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來分擔。
公共空間損壞時,除受直接影響的住戶會積極處理外,其他住戶大多採取事不關己的態度,甚至拒絕負擔修繕費用,例如4樓高的公寓,在頂樓平台漏水時,通常只有受漏水之苦的4樓住戶願意出錢維修。

1樓也應維修電梯

建議當民眾遇到類似狀況時,可先請專業維修人員估價後,告知其他住戶,若其他住戶仍不理會,可由部分住戶先行維修、支付費用,而後再向其他住戶請求維修費用。若其他住戶依舊不願支付,在經過協調與調解仍無效果後,可依不當得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實務上也常見1樓住戶,因平日不須使用電梯,而不願支付電梯維修費,太平洋房屋法務室暨管理部協理蔣美龍指出:「電梯與樓梯間屬於社區住戶共有,縱使1樓住戶少有機會使用,仍應支付相關維修費用」。
但公共空間若經由住戶決議,約定為某戶專用時,該空間則為該戶的約定專用空間,損壞時應由該空間的約定專用使用人負擔。例如原為所有住戶共有庭院,在經過決議後成為A戶的約定專用空間,A戶便可決定該空間使用:種花、擺桌椅、不讓他人進入使用等,但也須獨自負擔修繕責任。

引起損壞則自負擔

其餘修繕責任歸屬情況包括,當損壞原因可證實由某住戶所引起時,則由該住戶負擔,而非以公共空間或約定專用空間來區分。例如頂樓漏水是因頂樓住戶進行裝潢工程不當造成,該維修費用則由頂樓住戶自行負擔。
約定專用空間與專有部分因攸關自身利益,住戶通常不會置之不理,但維修時仍有其困難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但蔣美龍說:「實際上,卻是常常被拒絕或刁難」。此時,民眾可憑與法院有相同效力的判決或調解,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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