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5 11:06:41尤阿甘

房東易主 約期未滿仍有效-「豐原不動產網」



房東打算轉售房屋,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狀況下,新屋主須履行對房客的權利義務。林鼎皓攝

房東易主 約期未滿仍有效

新屋主須承擔租約 被迫搬遷可求償

【蔡佩蓉台北報導】「租約期限還沒屆滿,房東打算將房屋賣出去,還要我搬走,該怎麼辦呢?」租賃市場中相對處於弱勢的房客,對於房東提出的要求往往只能概括承受,不過租約尚未屆滿期間內,若因房東賣屋更換新房東,在「買賣不破租賃」的狀況下,房客有權拒絕搬遷,甚至可將因被迫搬遷而產生的搬家費用,提出求償。

關乎權益

依據《民法》第425條明確指出,若在租賃期間內出租人轉售房屋,新屋主必須承擔新契約,並履行對房客的權利義務,台灣租屋網行銷企劃部經理廖秀敏表示,基於合情合理的解決模式,房東若要出售房屋,必須提前告知房客,同時房客可留意契約中是否有「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條款,否則房東不得因將出售房屋而終止租約。

無須重新訂定契約

一般而言,若房屋出租人變更,新屋主也無法改變契約內容,房客也無須重新訂定契約,待租約屆滿後雙方再進行協商,調整契約內容,不過面對房東可能強勢趕人,東森房屋法務部經理許榮濱建議,若契約內容明定「違約條款」房客可主張求償違約金,或是將屋內裝潢支出、搬家費用等單據保留完整,據此提出求償。
一旦發生房東賣屋的糾紛,舊房東、新屋主及房客三方產生的問題較為棘手,廖秀敏指出,舊屋主將房屋轉手給新屋主時,房客的押金也須轉移給新屋主,她提醒,房客須向新房東確認押金金額,避免發生糾紛。
此外,房客也須留意,若因房東施壓而主動提出搬走,提前解約此舉是違反契約內容,屆時可能面臨房東求償違約金,因此約期屆滿再搬走,才是保障自己的最佳方式。

房東轉售房屋,房客可依據法條保障權益

民法第425條:「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20100724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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