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1 22:48:12Lupin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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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三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爲20%。


其他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2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