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2 17:52:33小石頭

套書命運之不知道已是第幾部曲

話說在今年二月十九日向政府消保機構提出對暢談國際的消費申訴案後,中間台中市政府的劉消保官曾於三月十七日禮拜三,打電話給我們(我先生先跟他談了很久)詢問消費過程及釐清諸爭議點。我回電給他時,他表示我住在台北、套書又是在台北書展現場訂的,其實可以申請由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發令暢談公司上來台北與我調解,但台北的消保官太忙了。感動於他話語中對台北同事流露出的真摯同情、也因為自己一直覺得我當然也得為粗率的消費決策負責,跑一趟台中是我應該,所以趕緊表示我可以到台中去,由他來負責召開調解會議就好,不必轉回台北。

禮拜二(3/30)我打電話去問大約何時得去台中?劉消保官說正好是那天他的公文已經發出,並口頭告訴我已排好的會談時間是四月十三日禮拜二下午四點,在台中市政府。今天(Fri 4/2)終於去郵局領回掛號信,就是這封公文。打開來一看,真是大感振奮!等了一個半月,終於從應該是為了力求立場中立、所以一點都聽不出他們對此一消費糾紛<做何感想及判斷>的政府消保官們口中,聽到了 favor 我、也就是消費者,的意向。我之所以大感振奮,是因為,生平第一次,經由自己與政府消保官打交道、處理自己的消費爭議,我感受到了我們的政府的消費調解機制還是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為出發點,在消費者面對可能龐大不知其伊於胡底的商業公司各式手段的時候,我們所感到的憤怒、驚懼、狐疑及不肯定,的確是被政府裁決單位「同情及保護」,並企圖幫助我們向商業公司取回我們的公道或利益的。 

4/13 那天的調解結果會如何?我不想預做猜測或預設立場,一切 open。只要求自己要:站在理字上,但得饒人處(及得饒己處)該饒人,而且務必理直氣<和>。多餘的話一句不要出口,就事論事,但願兼及法理情就是了。


雙掛號的公文全文如下:
(為保護我的隱私,公文部份及調解過程和結果,將在四月十三日之後才 post 上來)




台中市政府 函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XXX
附件:見說明五


主旨:有關消費者○○○與貴公司間購套書訪問買賣糾紛乙案,請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二)XXX時至本府說明並進行協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申訴人○○○申訴表辦理。

二、查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之虞。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又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上午罰鍰。」在案。

三、依據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本府各執行單位(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告之:一、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三、企業經營者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或解除契約者。」

四、本案申訴人稱略以申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在台北國際書展會場晚間八點近打烊時間,經貴公司人員推銷「安徒生大獎系列」套書乙套,申訴人原因書本印刷色澤不甚滿意,不欲購買,因貴公司人員主動降價及時間緊迫下,購買套書乙套,至該套書送達後發現印刷色澤仍不滿意,經向貴公司要求退書還款,但遭貴公司拒絕,貴公司未能妥善處理,致生消費糾紛乙案,請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二)XX時至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向消費者保護官說明並進行協商。

五、檢附申訴人○○○申訴表影本及空白委任書一份。(負責人未親自出席委任他人時,應出具委任書)。


正本:○○○、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台中市政府法制室


市長 胡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