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6 01:26:34尚未設定

民法老師如是說

民法老師說.....
國外的法律規定 以美國來說
只要行人雙腳踏上人行道
駕駛人就要踩煞車 減速等行人通過後才加速通過
如果只要有任何的證據顯示駕駛人未踩煞車
就是一級謀殺罪(不管有沒有撞到喔)

又如日本
如果車禍撞死對方
依日本法律規定
如被撞死之人又是全家的經濟支柱
肇事者要撫養對方全家一輩子

總之各國先進國家的法律
都將人命視為重大
但反觀我國
人死了 就是賠錢 賠錢 賠錢
反正開車的人都有錢嘛 要不然就脫產啊
將人命視為兒戲
修法又遲遲不過 不曉得立法委員都收了納稅人的錢後天天打口水戰有啥用

我記得上日文的讀本老師也曾說過
只要看到某人過斑馬線時遠遠看到車子 就停下來等車子過
這時車子也會停下來 在車內揮手請行人先走
僵持不下有點尷尬的情況
就知道那人一定是從台灣來的

這是台灣常見的景象:
行人要過斑馬線要耳聰目明 全神貫注
遠方一輛轎車駛來 叭叭叭叭叭 光聽聲音就知道有多麼不耐煩
於是行人不知道該停步還是衝過去 險象環生

這是台灣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