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3 21:41:28loveyouxd30

付斡旋、簽要約,留意違約要賠錢!

買賣房屋時,不論文件或是流程都相當繁雜,專門提供買屋賣屋正確知識的「賣厝阿明」便提醒大家,不管買房賣房,其中有兩個部分若是不多加留意,一不小心可能會因此付上一筆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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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斡旋金

民眾透過房仲看上滿意的房子後,為了展現購買意願,繳交「斡旋金」,方便房仲去跟屋主議價。

 

當買方所出的價格也符合屋主底價、且簽約時授權房仲可代收訂金,此時斡旋金將直接轉成訂金。

 

但若是買方在賣方同意後反悔的話,斡旋金將全數被沒收;反之,若是賣方反悔的話,斡旋金必須全數退還買方,且必須再賠償買方同樣金額的賠償金。

 

二、要約書

政府自1997年起,要求房仲業者在斡旋金制度外,須同時提供要約書給買方選擇。不同於斡旋金,要拿出一筆現金或是本票,簽訂要約書時,買方不用拿錢出來,但同樣要註明「願意購買」價格。賣方若同意買方出價並簽名後,房仲便會和雙方約時間簽約。

 

要約書主要是方便房仲去跟賣方議價,待雙方同意後,若是其中一方反悔,同樣須賠償對方開價金的3%做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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