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9 17:01:52一步一腳印
國家管制媒體併購之大綱-美國部份
美國部份
題目
贯 併購 經濟
贯 媒體 經濟、文化、民主(第四權)之面向
贯 國家管制-多針對市場公平機制而非內容的管制
贯 國家管制媒體-多針對市場公平機制而非內容的管制,反壟斷、媒體的所有權管制及內容規範。
贯 國家管制併購-媒體集團=一般產業=依市場競爭機制決定(USA)→前提是大家競爭力相當,未相當時,法律控制媒體,國家依產業情形訂法扶植弱方)
贯 管制與解除管制-與資源與多寡有關與國家角色有關
贯 國家管制媒體併購-保障言論自由、媒體消費者權益、數位產業之改變。所謂的媒體規範與國家競爭力的關係,與整個相關產業上中下游有效整合,從服務業拉動製造業。
問題意識
贯 政府之於媒體管制的角色為何與應如何?→朝向管制或解除管制?→管制的理性思維與對社會經濟的預定目標。
聯邦法律對媒體併購的管制
(一)經濟管制:國家對市場進出、價格與競爭秩序等經濟決策之規範;
(二)社會管制則是與消費者、勞工或社會弱勢有關,原則上屬於保護性管制;
(三)政治管制則是與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變遷有關。
傳播媒體管制的目的
(一)市場經濟層面:減少不當市場力量之行使,創造合理的競爭環境;
(二)社會公平正義層面:普及服務(universal service)之達成,保障弱勢或少數族群;
(三)消費者層面:保障消費者獲得合理價格的服務與多元選擇權;
(四)閱聽人文化層面:傳播內容多元化與高品質。
美國傳播政策之位階屬於聯邦政府層級,由國會依掌管州際商業活動之權限所訂立,傳播法案則由眾議院商務委員會下之電訊、消費者保護與財務小組委員會提出,在參議院則由商務、科學及交通委員會下之傳播小組委員會提出,而管理傳播產業相關細節,則由聯邦傳播委員會與地方政府負責,行政部門商業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之下則設有傳播諮詢機構,國家電訊資訊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NTIA),主導美國國內與國際間電信政策。
由法規與法律層面來解析美國媒體併購問題時,以美國國家層級由上往下來看,有一、憲法(Constitutional Law),憲法中第一條修正案規定,人民有演說、出版、寫作、集會、請願之自由,故傳播媒體常以此申訴其權利;二、公平法(the law of equity):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依照公平競爭原則,予以受損者公平正義之救濟;三、行政機關管理規章與所屬管轄機關規章(the rulings of various executives and administrative bodies agencies):當事件屬於特殊或複雜專業,通常交由專業化的行政單位或管轄機關處理,也就是獨立管制委員會,如聯邦傳播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規章;四、地方法規(the regional statutory laws)。以美國的法源架構來看,憲法優於法律而法律又優於法令規章。
國家管制媒體的決策過程
Krasnow的「廣播電視系統決策模式」(broadcast policy-making system model
成員:聯邦傳播委員會、國會、廣播電視工業。
贯 傳播媒體併購:聯邦貿易委員會、反托拉斯處、市民團體、法院、白宮
贯 國家管制媒體的手段-執照的發放(franchising)
贯 國家管制媒體的機構-聯邦傳播委員會(獨立管制委員會)
贯 國家管制併購的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獨立管制委員會)
贯 1996Telecommunication Law,1996年修法後,新的管理機制已改變傳統傳播產業的分野與管制,科技匯流的問題交由市場機制解決,聯邦傳播委員會成為更加業務導向,並且更積極地改善自身的行政效率。
贯 反托拉斯處:處理統一定價協定、假廣告、杯葛、競爭者非法聯合,規範州際貿易與一般貿易限制,來促進自由與公平競爭
1.消費者與競爭者的抱怨;2.企業相關報告
兼具民事→罰款與禁止,刑事→調查與起訴,或同意裁決(最多)
雖然參與者的實力並不均等,帶著各自的需要與目的,透過不同途徑形成一個交互複雜的關係,沒有任何一個參與者能持續地支配決策過程,因此決策過程可視為相互調適(mutual accommodation)與尋求多數共識的活動(consensual majority-seeking activities)其進行傳播政策產出模式也是以緩慢的增值原理(incrementalism),各單位居中進行角力,並非大刀闊斧地變革,其中聯邦傳播委員會只是承受各方的壓力與要求後,整合各方意見的最終處理機制。
問題:產業法與公平法,產業提昇與公平競爭,相關法律與機構不應混洧,分權平衡關係也不應被打破。
贯 未來走向:併購、策略聯盟、異業結合等上下游垂直或水平整合。
贯 數位媒體: 聲音、影像、資訊的訊號壓縮技術將使頻譜增加,將使得更多的業者加入競爭市場,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於1997年4月3日正式決議,至2006年全面終止類比訊號。
併購
贯 合併Merger: 一公司取得一公司的資產與負債,使得一公司不復存在。----(1)水平合併;(2)垂直合併;(3) 複合式合併,又稱多角化經營。美國線上與時代華納合併案,乃經營不同業務之公司,進行複合式合併,而成為從事各個傳播產業商品生產與傳播業務經營之多角化公司。
贯 收購Acquisition: 公司以購買股票或債券的方式取得一公司的營業資產或經營權。時代華納與美國線上以換股的方式合併,由美國線上時代華納以1470億美元的會計成本購入時代華納,會計計算上採行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法律上的合併型態採取創設合併(statutory consolidation)中的三角直接合併法(forward triangular merger),先新設由美國線上擁有55%股權,時代華納擁有45%股權的美國線上時代華納,而後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再以每1.5股交換時代華納的1股以及以每1股交換美國線上的1股完成合併,以新設合併的方式,設立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公司。
贯 科技-新舊媒體
贯 經濟-公司帳與股價
贯 法律-聯邦貿易法
問題:大到底好不好?多元的定義?
我到時候會印講義給大家
題目
贯 併購 經濟
贯 媒體 經濟、文化、民主(第四權)之面向
贯 國家管制-多針對市場公平機制而非內容的管制
贯 國家管制媒體-多針對市場公平機制而非內容的管制,反壟斷、媒體的所有權管制及內容規範。
贯 國家管制併購-媒體集團=一般產業=依市場競爭機制決定(USA)→前提是大家競爭力相當,未相當時,法律控制媒體,國家依產業情形訂法扶植弱方)
贯 管制與解除管制-與資源與多寡有關與國家角色有關
贯 國家管制媒體併購-保障言論自由、媒體消費者權益、數位產業之改變。所謂的媒體規範與國家競爭力的關係,與整個相關產業上中下游有效整合,從服務業拉動製造業。
問題意識
贯 政府之於媒體管制的角色為何與應如何?→朝向管制或解除管制?→管制的理性思維與對社會經濟的預定目標。
聯邦法律對媒體併購的管制
(一)經濟管制:國家對市場進出、價格與競爭秩序等經濟決策之規範;
(二)社會管制則是與消費者、勞工或社會弱勢有關,原則上屬於保護性管制;
(三)政治管制則是與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變遷有關。
傳播媒體管制的目的
(一)市場經濟層面:減少不當市場力量之行使,創造合理的競爭環境;
(二)社會公平正義層面:普及服務(universal service)之達成,保障弱勢或少數族群;
(三)消費者層面:保障消費者獲得合理價格的服務與多元選擇權;
(四)閱聽人文化層面:傳播內容多元化與高品質。
美國傳播政策之位階屬於聯邦政府層級,由國會依掌管州際商業活動之權限所訂立,傳播法案則由眾議院商務委員會下之電訊、消費者保護與財務小組委員會提出,在參議院則由商務、科學及交通委員會下之傳播小組委員會提出,而管理傳播產業相關細節,則由聯邦傳播委員會與地方政府負責,行政部門商業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之下則設有傳播諮詢機構,國家電訊資訊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NTIA),主導美國國內與國際間電信政策。
由法規與法律層面來解析美國媒體併購問題時,以美國國家層級由上往下來看,有一、憲法(Constitutional Law),憲法中第一條修正案規定,人民有演說、出版、寫作、集會、請願之自由,故傳播媒體常以此申訴其權利;二、公平法(the law of equity):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依照公平競爭原則,予以受損者公平正義之救濟;三、行政機關管理規章與所屬管轄機關規章(the rulings of various executives and administrative bodies agencies):當事件屬於特殊或複雜專業,通常交由專業化的行政單位或管轄機關處理,也就是獨立管制委員會,如聯邦傳播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規章;四、地方法規(the regional statutory laws)。以美國的法源架構來看,憲法優於法律而法律又優於法令規章。
國家管制媒體的決策過程
Krasnow的「廣播電視系統決策模式」(broadcast policy-making system model
成員:聯邦傳播委員會、國會、廣播電視工業。
贯 傳播媒體併購:聯邦貿易委員會、反托拉斯處、市民團體、法院、白宮
贯 國家管制媒體的手段-執照的發放(franchising)
贯 國家管制媒體的機構-聯邦傳播委員會(獨立管制委員會)
贯 國家管制併購的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獨立管制委員會)
贯 1996Telecommunication Law,1996年修法後,新的管理機制已改變傳統傳播產業的分野與管制,科技匯流的問題交由市場機制解決,聯邦傳播委員會成為更加業務導向,並且更積極地改善自身的行政效率。
贯 反托拉斯處:處理統一定價協定、假廣告、杯葛、競爭者非法聯合,規範州際貿易與一般貿易限制,來促進自由與公平競爭
1.消費者與競爭者的抱怨;2.企業相關報告
兼具民事→罰款與禁止,刑事→調查與起訴,或同意裁決(最多)
雖然參與者的實力並不均等,帶著各自的需要與目的,透過不同途徑形成一個交互複雜的關係,沒有任何一個參與者能持續地支配決策過程,因此決策過程可視為相互調適(mutual accommodation)與尋求多數共識的活動(consensual majority-seeking activities)其進行傳播政策產出模式也是以緩慢的增值原理(incrementalism),各單位居中進行角力,並非大刀闊斧地變革,其中聯邦傳播委員會只是承受各方的壓力與要求後,整合各方意見的最終處理機制。
問題:產業法與公平法,產業提昇與公平競爭,相關法律與機構不應混洧,分權平衡關係也不應被打破。
贯 未來走向:併購、策略聯盟、異業結合等上下游垂直或水平整合。
贯 數位媒體: 聲音、影像、資訊的訊號壓縮技術將使頻譜增加,將使得更多的業者加入競爭市場,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於1997年4月3日正式決議,至2006年全面終止類比訊號。
併購
贯 合併Merger: 一公司取得一公司的資產與負債,使得一公司不復存在。----(1)水平合併;(2)垂直合併;(3) 複合式合併,又稱多角化經營。美國線上與時代華納合併案,乃經營不同業務之公司,進行複合式合併,而成為從事各個傳播產業商品生產與傳播業務經營之多角化公司。
贯 收購Acquisition: 公司以購買股票或債券的方式取得一公司的營業資產或經營權。時代華納與美國線上以換股的方式合併,由美國線上時代華納以1470億美元的會計成本購入時代華納,會計計算上採行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法律上的合併型態採取創設合併(statutory consolidation)中的三角直接合併法(forward triangular merger),先新設由美國線上擁有55%股權,時代華納擁有45%股權的美國線上時代華納,而後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再以每1.5股交換時代華納的1股以及以每1股交換美國線上的1股完成合併,以新設合併的方式,設立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公司。
贯 科技-新舊媒體
贯 經濟-公司帳與股價
贯 法律-聯邦貿易法
問題:大到底好不好?多元的定義?
我到時候會印講義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