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0 16:33:15失蹤---+
忠告
我知道
少數 [ 真心 ] 的朋友對那3個留言很氣
原本是不打算再登入的了
但我還是要提醒亞、貓以及那位我猜不到是誰留言的那位
不要去回覆他
不要再去罵他
那個人回覆那樣的留言不過是
突顯出自己的無知、幼稚以及EQ不夠霸了
並且只會對著文章內容借題發揮
以上是礙眼教我的道理唷=)
所以希望 , 你們不要像他一樣 =)
還有那位罵人的人
請你自重
你的留言已經足夠讓我去法院告你=D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
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
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
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你還想繼續 , 我不排除去警察局報警 =P
我才不想管你是誰呢 。
快要飄走了
2008-08-20 22:49:50
雪雪
其實只要有留言
只要你想告他 就已經犯法了=口=
羽
2008-08-20 22:46:42
說真的 ,
要報警是可以
要找出留言的人也容易
查 IP 時間 監視器(除非在網咖)
你說是不是 ?
而且 , 告他
很像只是在浪費錢
還有雪 [ ! ]
是否也傷害到了 精神 這種東西 ?
對啊羽羽
我不想為了這種人浪費$$啊 = 口 =
而且你們也有留些不好聽的= = ...
so ...
精神? 不管了啦 哈
等等出門逛街 。
我要去掘江跟光南 =) 。
要來找我嗎? 親愛羽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