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0 16:33:15失蹤---+

忠告






我知道

少數 [ 真心 ] 的朋友對那3個留言很氣

原本是不打算再登入的了

但我還是要提醒亞、貓以及那位我猜不到是誰留言的那位

不要去回覆他

不要再去罵他



那個人回覆那樣的留言不過是

突顯出自己的無知、幼稚以及EQ不夠霸了

並且只會對著文章內容借題發揮



以上是礙眼教我的道理唷=)



所以希望 , 你們不要像他一樣 =)






還有那位罵人的人

請你自重

你的留言已經足夠讓我去法院告你=D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

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

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

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你還想繼續 , 我不排除去警察局報警 =P

我才不想管你是誰呢 。





S e c r e t .. 2008-08-21 09:08:04

對啊羽羽
我不想為了這種人浪費$$啊 = 口 =
而且你們也有留些不好聽的=  = ...
so ...
精神? 不管了啦 哈

          等等出門逛街 。
          我要去掘江跟光南 =) 。
          要來找我嗎? 親愛羽XD 。

快要飄走了 2008-08-20 22:49:50

雪雪
其實只要有留言
只要你想告他 就已經犯法了=口=

2008-08-20 22:46:42

說真的 ,

要報警是可以

要找出留言的人也容易

查 IP 時間 監視器(除非在網咖)

你說是不是 ?

而且 , 告他

很像只是在浪費錢

還有雪 [ ! ]

是否也傷害到了 精神 這種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