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5 06:49:27黎明曙光

【思考】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比較

【前言】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體例,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良窳不僅與勞工退休生活品質密切相關,同時也影響勞、資、政三方面未來的關係以及整體就業市場的變化等,因此新制一通過就立即引起勞方、資方與政治等各界熱烈的討論和批評。
新制的實行是否能夠達到勞工老年生活保障之目的、新制潛藏的財務管理、未來可能衍生之問題該如何解決,以及新制對現有及規劃中其他老年生活保障機制將帶來何種影響,凡此種種皆有待相關單位積極思考與面對。藉由這次實習,讓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勞退新制的議題,因此我將探討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實施與其影響,並分別從勞、資、政三方面的立場了解新制的優缺點與其未來所影響的層面等。

【改制原因】
目前勞基法所規定的老年退休制度被認為不能夠完全保障勞工的老年退休生活,故推行新制。其主要改制的理由是因為舊制有下列幾點弊端:
1.勞工難以符合退休金請領要件
現行法令所訂定的要件嚴格,即勞工必須在同一企業服務至少15年並年滿55歲或是年資滿25年,才符合退休的要件,但是一般的勞工要達到這樣的要件並不容易,因為中小企業平均壽命期只有13.5年;此外,現在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勞工平均八年轉換工作,有超過75%的勞工是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退休要件,更不要說是請領退休金,導致許多勞工老年退休生活難以受到保障。
2.雇主退休金成本不易估算
現行法令規定退休金的請領方式是一次給付,造成雇主負擔沈重,倘若雇主沒有按月提撥準備金,罰鍰為兩千元至兩萬元,對於不守法的雇主而言,其罰則並不重,造成有些雇主寧可受罰也不願意按月提撥。再者,退休準備金提撥的多寡與勞工能否請領退休金並無必然的關係,因為勞工是否會轉換工作或是企業能否繼續營運都是變數,即便雇主依法按月提撥準備金,也許會因為外力或環境的變數而無法請領。
3.影響中高齡者就業
某些雇主為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退休金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僱中高齡勞工,甚而關廠,衍生許多勞資爭議的問題。
4.無法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一次給付制難以對抗通貨膨脹的問題,因此對於勞工退休生活無法保障。

【新制條文重點】
1.適用範圍:
限本國籍勞工,無論是有一定雇主或是無一定雇主、全職或部分工時皆適用新制,自營作業者或是委任經理人則採自願提撥的方式。
2.制度的種類:
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3.雇主負擔之提撥率: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4.勞工自願提撥金額享有賦稅優惠: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5.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時之保障: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即延壽年金險。
6.勞工退休金運用最低收益之保障:
勞工領取退休金之平均歷年收益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者,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
7.年金保險制度之實施:
雇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參加後,得為其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8.新舊制度選擇及銜接:
雇主應依選擇適用舊制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應另行籌措經費支應之。

【新制實施要點與請領方式】
1.新制實施要點
勞工方面,目前已受雇的勞工於94年7月1日新制實施前需選擇自己適用的退休制度(舊制或新制),如果逾期未選擇者則適用舊制;如果是選擇新制度的勞工,其舊制年資將保留,退休時在依舊制與新制的計算方法分別計算之。雇主方面,則要留意原有員工之選擇及其舊年資之保留情形,並進行精算作業,五年內必須足額提撥。
2.請領方式
(1)個人帳戶制:需年滿60歲,參加新制15年以上,可領月退休金;或年滿60歲,參加新制15年以下,可領一次退休金。
(2)年金保險制:視保單內容而定。

【新舊制比較】
勞動基準法(現行制度)
1.採行「確定給付制」,由雇主於平時提存2%到15%勞工退休準備金。
2.工作年資採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
3.退休要件: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參照);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時,亦得請領退休金。
4.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已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基數乘以平均工資即為退休金總額。
5.一次請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即將施行制度)
1.採行「確定提撥制」,由雇主於平時為勞工個人提存退休金或保險費。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2.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
3.退休要件:
(1)適用舊年資之退休金: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或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規定之退休要件時,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2)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選擇適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勞工年滿六十歲,自適用新制年資十五年以上,得向勞保局請領月退休金;適用新制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3)選擇適用年金保險至之勞工,領取保險金之要件,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4.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1)月退休金:依據平均餘命數,計算出勞工可領月退休金之期數後,將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予以平均分配,即得每月可得退休金金額。
(2)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3)年金保險制:領取金額,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5.領月退休金(年滿60歲,參加新制15年以上者)或一次退休金(年滿60歲,參加新制15年以下者)。

以上說明

黎明曙光

(原文作者:貴月學妹,現就讀於某國立大學勞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