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05 19:03:27Lohaswoman

僱主徵才 不得限年齡

就業人權保障又向前邁步。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增列僱主對求職人及受僱員工不可因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等因素,而予歧視,違反規定者可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款;意即未來僱主徵才時將不可設定年齡條件,徵才廣告也不得出現「限三十五歲以下」或其他年齡的限制。
《就業服務法》修法重點
.僱主對求職人及員工不可因年齡、出生地、性別等因素,而予歧視,違反規定者,可處罰30萬至150萬元。
.人力銀行代為刊登徵才廣告,不得有就業歧視字眼。

這個政策本意是好的!!
可是通常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雇主又不知會耍什麼賤招?
雖然不可刊登限多少年齡的字眼,但履歷上還是要寫呀!
去應徵後看了履歷上的年齡,雇主也有權不請呀!
他可以用各種理由不請你而不必一定要用年齡來拒絕呀!
那..........這樣的法案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