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6 20:55:00婉齡Liona

保險資金介入經營 財部擬規範

投資具控制權股票風險係數將提高 部分保險業可能面臨增資壓力
財政部研擬將保險業投資具控制權股票,計算資本適足率的風險係數,從目前0.21到0.489,大幅提高到1,以規範保險業藉保險資金介入經營行為,部分保險業可能面臨增資壓力。
財政部成立的保險業風險基礎資本額(RBC)專案小組,已將此列入研議範圍,預定6月底前完成檢討,最快明年4月申報93年度財報時適用。
財政部高級官員表示,如果將具控制權的關係人股票,風險係數訂為1,就相當於從自有資本中扣除的概念。
以中壽投資開發金控為例,投資金額若為40億元,在取得董事席次,並被認定屬於控制性的關係人股票後,未來中壽就須增提40億元的自有資本。
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即RBC比率不得低於200%,風險性資產愈高,保險業須提列的資本就愈多,才能符合法定標準。 如果將這類具控制權的股票風險係數訂為1,對保險業來說,投資金額多少,就須提列相同金額的資本,才能讓RBC比率不下降,保險業也會因此增加資本計提壓力,但有助控制經營風險,維護保戶權益。
財政部高級官員昨(4)日表示,美國RBC計算辦法有類似規定,日前也有學者專家提出建議,RBC專案小組正進行檢討。
保險法第146之1規定,保險業可以投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不必經財政部核准,但單一股票投資上限不得逾保險業資金5%及被投資事業股權10%。保險法第146之6則規定,保險業可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無單一事業投資上限,但須經財政部核准。
近來中信集團藉由中壽資金協助入主開發金,引發外界對於保險業以第146之1投資介入經營權的爭論,財政部並決定檢討現行規定。
根據財政部內部及多位學者專家建議,財政部初步決定以調整RBC計算方式,對保險業這類投資行為加以規範,並有學者專家提議將具有控制權的股票風險係數訂為1。
財政部最近蒐集美國資料也發現,美國對於具有控制權的關係人股票,風險係數訂為1,無控制權的關係人股票,則訂為0.3到0.4。
我國現行規定,對於關係人股票風險係數,在0.29到0.489之間,非關係人股票,則在0.21到0.375之間,未像美國還有一類具控制權的關係人風險係數。
官員表示,RBC計算只看持有的股票,因此,未來不論是依第146之1或146之6取得的股票,都須適用相同規定。
【2004-04-05/經濟日報/4版/金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