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8 21:41:41笑
追訴權的爭議
去年重啟調查的江國慶冤案,政府曾指示一定要在最短時間內還原事實真相,勿枉勿縱,當年辦案人員不論層級高低,若有不法,一律究責嚴辦。然而北檢對陳肇敏等人,又再為不起訴處分,以追訴權時效已過來為這些人開脫,讓肇事官員逍遙法外還升官發財,非常不合理。
少數違法濫權的官員,專走法律漏洞,「知法犯法」是他們最鮮明的寫照;雖然公務員違法要受「公務人員懲戒法」處置,而這些老奸巨猾的官員就算是東窗事發,仗勢著官官相護的保護傘下,也能逃過「公務人員懲戒法」的十年追溯年限,如此,受害者就是活該,拿違法官員一點辦法都沒有,庶民的基本人權一再在被踐踏。
百姓引領企盼、也傻傻的寄望於《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把「行為終了之日」改為「行為被發現之日」,若政府官員仍把「官官相護」視為傳統,結果百姓眼睜睜的看官員又拖過十年;「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切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相信在摘除惡官的保護傘,民怨也跟著銷聲匿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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