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去年9月起大陸教育部明確6種“學術不端”情形及懲處辨法及嚴格實施後有感
聞去年9月起大陸教育部明確6種“學術不端”情形及懲處辨法及嚴格實施後有感
依中國日報網 2016-07-20指出,大陸『教育部 2016年07月19日發佈《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規定。
根據教育部19日發佈的一系列規定,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高等教育機構研究人員將受到校內通報批評或者開除的處罰。
“學術不端”(academic misconduct)的一般性界定為: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辦法》中明確的六種“學術不端”情形包括:剽竊、抄襲、侵佔他人學術成果(plagiarism),篡改他人研究成果(fabrication or alteration of research results),偽造資料或捏造事實(data falsification),不當署名(inappropriate authorship),提供虛假學術資訊(providing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買賣或代寫論文(academic paper selling or ghostwriting)等。同時授權高等學校可以結合學校實際,自行規定六類之外的學術不端情形。
《辦法》規定,高等學校依職權和規定程式,結合學術不端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可對責任人給予辭退(解聘)或撤職、開除等處理。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的,主管部門學風建設委員會可直接組織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應追究學校相關領導的責任。
2014年,教育部曾經出臺《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專門為高校教師的師德行為列出“紅七條”,包括學術不端(academic misconduct)、影響教學的兼職、收禮(having part-time jobs off campus that affect teaching duties on campus)、對學生實施性騷擾(sexually harassing students)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having improper relationships with students)等。違犯“紅七條”的高校教師依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將面臨警告、記過處分(demerit on employment records)、降職(demotion)、停職(suspension)、開除(termination of contract)甚至被移交公安或司法機關(being handed over to public security or judicial authorities)的處罰。』
看了以上報導,及查閱了該《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全文之後,深覺在台的高等學府及學術界的學術不軌醜聞近年也頻傳,像台大校長都涉入其中,可見學術造假的詐欺行為亦盛於此地。則在台此地又豈能坐視學術宵小分子的坐大,導致上行下效,成為人渣之地。亂世用重典,整肅及清洗學界不端及造假敗類,亦光明正大,普天同慶之事。(劉有恆,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