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3 11:11:49嶺
心
我不明白也不知道怎麼理解:感情會被任一方主動加入的第三者侵害...包括最靠近的人。 對於感情我主動拋棄、不接觸其他男女情愫的妄動、實行的權利。 在現有事實下,除了婚姻紙,我願意做到一切該尊重的道德責任、忠誠,承諾並信守唯一,以安定在法律約束拘絆外的信心。其實承諾就是明白告知且期盼對方相信,法律也只是對特定不得為的意圖、行為課以刑責罷了。法律就可能杜絕一切的不當意思或行為嗎?婚姻紙的實際還是依賴誠信。 承諾若無益信心,不承諾會免除懷疑嗎?承諾如反是欺騙的徵兆,那不承諾是否為欺騙背書呢?如果一切可疑不主動說明,那信任該建立在漂浮的不穩定之中嗎? 被自己破壞的感情,...無言以對。 2002-07-18 03: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