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爹想當的是“受託監管人”而不是“監護人”
那年我被員警劫持到精神病院,醫生到我乘坐的囚車前詢問我一些問題,惡爹也在囚車上,並與幾個下三爛員警一同、一路押送我到精神病院的。談話中惡爹幾次提到他是我的“監護人”,但是最終醫生並未按他說的對我做出判決,還問他“你把自己孩子(指我)送到這裡來是要做什麼呢?”最終醫生囑咐我自己需在第二天到這裡的“精神司法鑒定中心”來做一個鑒定,實際上變相放我回家了。此後,我本人再未去過精神病院,我怎會自己送上門去給人誣陷精神病?精神病人還會自己看病嗎?會自己看病的還能叫精神病嗎?醫生並非對我好,醫生也算是金蟬脫殼。
“受託監管人”與“監護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受託監管人的權力很大的。從廣義上來說,「監護」的概念主要是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福利,而「受託監管」除了照顧當事人的福利以外,還有權處理和管理被監管人的財產和事務,甚至可以說,重點在於處理和管理當事人的「財產及事務」。
其實,我被員警綁架、並劫持到精神病院的那一年才39歲,也沒老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監護的地步吧。我也不是需要照顧生活的精神病人。惡爹的真實用意是成為“受託監管人”。就是朝著我的“財產和事務”來了。
什麼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至少要有兩份醫生證明書,證明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該兩份醫生證明書,至少有一份須為診斷或治療精神分裂症的評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評估或判定(視乎情況而定)。須由官方認可的具備資格的醫生才能出具此二證明。
我想呢,如果是真實的精神病人,醫生給你開這個證明,就是公事公辦,並不違法。如果是我這樣一個正常人,給惡意診斷成精神病,那惡爹等於花錢雇人做違法的事。那你得給醫生多少錢呢?醫生事後得能出國,得提前把自己孩子弄到國外去讀書,她再去陪讀。你給的錢能讓他們全家在國外生活很多年才行。如果沒有這個退路,醫生會幫你做這樣的違法的事嗎?
雖說迫害我的政策是國家定的,但是每一個人在幫國家作惡的時候,都會考慮自己會不會成為犧牲品!惡爹大概是想仨瓜倆棗把醫生打發了,搶了我的之後獨吞吧。反正我看醫生的態度是不想當犧牲品。惡爹也就失敗了。
怪不得惡爹總是把精神病掛在嘴邊,一點小事都能把我說成智障,真的是包藏禍心,他的目的就是把我說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進而充當受託監管人,進而搶奪我的一切。早有感覺,但是法律名詞至今才搞清楚。
惡爹一直污蔑我什麼都沒有,怎麼會承認覬覦我的財產和事務呢?大學畢業分配工作和幹部指標都給扣住,每次找到工作、工作上有起色,立刻就砸飯碗。就是偽造一個我什麼都沒有的事實嗎!我媽的遺產早已授權第三方(信託)。惡爹大概以為在我手裡吧,但是又不承認我什麼都有,所以把“受託監管人”故意說成“監護人”,其實監護人當時已經引起我的反感,但是惡爹真實目的更惡劣。惡爹這次失敗的鎮壓,反而暴露了真相。
附:《小事不小 包藏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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