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10:08:25淨植

對刑法300條的再追究

《刑法》第300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法律實施還能被破壞嗎?那是執法者的問題了。再說了,法律不是用來實施的,而是用來執行的。難道,每制定一條法律就要找到違反這條法律的人?為了把這條法律實施一下?而不是,只有當人們違反這條法律的時候,才會按照這條法律來執行?

 

你可以定立一些明確標準,比如“利用邪教殺人(傷人)”,或者利用邪教打劫?盜竊?強姦?放火?等等。好像這些又都是刑事罪,根本上與“邪教”無關了。關邪教什麼事呢?有罪就是有罪,沒罪就是沒罪,他本人不是邪教就不再懲罰他違法犯罪嗎!法律條文非要扯上邪教幹什麼呢

 

也許這條法律最初定出來的時候就是針對邪教的,他們也知道邪教不屬於法律範疇,就牽強的加上法律二字。這樣就扯上關係了。他們也很清楚邪教後面再加上任何具體罪名都是不合適的,還挺可笑的;所以就加了一個“破壞法律實施”,看起來沒有具體罪名就能網住所有人,實際上這個效果更差了。只有執法者才能做到執法不力,其他人沒有執法權,因而也無法破壞法律(執行)。事實上邪教不屬於法律範疇,非要把邪教與法律扯上關係的時候,邏輯錯誤是必然的。

 

其實很多專業律師曾經追究過這條法律的另一方面——到底破壞哪條法律實施了?至今,我也沒看見任何一個法官和官方(共產黨政府)針對這個追究,給出過合理答覆。這條短短的法條,稱得上是“漏洞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