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權,並使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施得順利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部多次召開會議,充分徵詢各界意見後,於部務會報討論通過「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將循法制程序儘速發布實施。教育部也將儘速配合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使依本辦法辦理在家自學的學生,得於18歲參加高中同等學力鑑定考試,以保障學生升學權益。
國民教育法為保障「在家自學」學生之學習權,於88年修正後,選擇在家教育的家長,可以依據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規定,為其子女申請在家教育。至於高中教育階段屬於非義務教育,現行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12條規定,高中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惟屬原則性規範,導致許多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繼續辦理在家教育的家長及受理申請案的主管機關可能產生制度上難以銜接的問題。
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13條鼓勵政府及民間進行教育實驗的精神,並使國民教育階段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以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銜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分別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主管機關、辦理方式、申請人及受理機關、申請時間與相關程序及主管機關應提供協助與輔導,並進行訪視等部分明確規範。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分為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等3種類型。個人實驗教育及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的代表,向擬設機構實驗教育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實驗教育的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管道入學,取得學籍者,可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可後,進行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亦可依實際需求,與學校簽訂合作計畫後,參與學校學習活動。至於未與學校簽訂合作計畫且無意取得學籍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亦可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的各項福利與優惠措施。
教育部將循法制程序儘速發布,使100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生即可適用。並期望藉由本辦法的訂定,使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順利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有助於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權的保障,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與民間進行教育實驗之精神。此外,配合本辦法即將發布實施,教育部也將儘速配合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使依本辦法辦理在家自學的學生,得於18歲參加高中同等學力鑑定考試,以保障學生升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