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修正 在家自學規範將制度化
國民教育法修正 在家自學規範將制度化
2009/12/25 00:57
提案委員林淑芬表示,台灣每年平均增加1百位在家自學學生,至今台灣已有1,202位在家自學學生。她指出,現行法規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自訂法律,使得全國在家自學規範、名稱、適用皆不同,如「申請在家自學教育要點」、「國民教育學齡兒童在家實驗計畫」等,學生與家長無所適從。
立委蔣乃辛表是,自學生因為學校、環境因素選擇高中在家自學,但目前教育環境對自學者相當不利,招致外界異樣觀感,連保障就學權益也有所損害。他要求教育部不能因為高中職並非義務教育,而損害自學生權益。
立委黃志雄表示,美國高中在家自學人數近年成長一倍之多,顯見先進國家認同教育自主權,並促請中央盡快訂定完善準則供地方政府參考。
立委管碧玲也指出,在家自學的教師資格、設籍學校、學生評量辦法等,各縣市沒有統一準則,規範寬鬆、頻譜太大,應該由中央建立在家自學制度。林淑芬說,在家自學學生不能參加學校比賽,自學者還因為沒有比賽成績,無法參加升高中甄試入學,只能參加基測,比外籍生、大陸生可向高中申請免試入學,待遇較差;她主張修法,由中央統一規範在家自學相關事項。
教育部常務次長陳益興回答,自學生與接受學校教育孩子程度上沒有很大差異,但在升學、遷徙、社會適應上仍會出現個別差異。目前除了嘉義縣市與連江縣外,其他地方政府均有相關自學辦法,中央會統籌概念,交付地方彈性制訂細節。他強調自學是非固定型態的學習模式,允諾未來會給予更多協助。
委員會最後初審通過修正「國民教育法第4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另外,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修正「高級中學法第12條」,高中校長除綜理校務以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可在本校或他校「兼課」;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高中校長現在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兼任他職者,可以續任到任期屆滿為止。
提案的立委江義雄認為,高中校長應該與職業學校校長、一般公私立國中小學校長享有平等原則,皆可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不過,立委洪秀柱、蔣乃辛在修法過程中,反對高中校長在校外兼職,恐將影響校務,認為應該限縮為「兼課」;委員會最後決議,高中校長可以在本校或他校「兼課」,但不得「兼職」。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25/131/1xlm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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