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0 21:51:53賴博瑞

你的亮點,我的遺憾



圖源:
http://dje-tea.idv.tw/5a52.htm


下午有約,我遇到了一件令我不吐不快的事。

話說我到了星峇客,這家開在公園旁邊的店燈光美氣氛佳,點完兩杯外加一份待用咖啡後入座,我和朋友正要開始聊是非,不料他忽然起身,朝角落布置得很可愛的書架走去,我這朋友是個書癡,舉凡跟書有關的的東西都逃不過他的好奇,就在我會過意的當下,他已從架上拿了一本書回來,滿臉狐疑。

友:咦!這不是圖書館的書嗎?

:哇!「別相信任何人」!對啊,怎麼會放在那?

友:我去問一下老闆好了!有貼條碼的不只這本

我:好啊!看會不會是不小心放上去的,到時被人牽走,就沒書還給圖書館了。

(過會兒)

友:老闆說他是特意放上去的,可以跟客人討論他正在讀的書。

我:喔!那很好啊!不過要小心就是了

友:哪裡好哇?跟圖書館「的書怎麼可以在「營業場所」「公開展示」呢?

我:圖書館有規定不可以嗎?

友:這是常識吧。你「買」周杰倫的專輯想在小吃店裡放給都要再買公播權了說。

我:書跟唱片不一樣吧。

友:就算可以,書看完了幹嘛不還,萬一有人預約呢?圖書館就在隔壁那麼近。

我:沒有逾期就不用急著還吧,不過聽說這本還真的有「破千人次」預約。

友:我來問一下圖書館好了。萬一這是違規的,我們也可以跟老闆說,。

我:你有必要這麼雞婆嗎?

(電話中)

友:請問我跟你們借的書,可不可以擺在我開的飲料店裡給客人看啊?

友:喔,所以你們沒有明文規定喔!

友:喔,閱覽規定是寫說要遵守著作權法。

友:喔,所以你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

友:那請問我跟你們借公播版「明天過後」DVD,可不可以在我店裡播啊?

友:喔,你們外借的DVD有分家用版跟公播版。

友:喔,公播版可以在學校或圖書館播,但可不可以在店家播你也不知道啊?

友:喔,怕有爭議的話就都別做(借自圖書館的書或DVD都不要在店裡放)

(通話結束)

友:豈有此理!一問三不知!

我:你只問了兩個問題吧。

友:我本來還想問那跟他們借的CD可不可以當我店裡的背景音樂播放。

我:你剛不是說不行這是常識嗎?

友:順便考一下圖書館員的常識啊!

我:你有必要那麼無聊嗎?

友:我想打電話問智財局。

然後這個約會,內容幾乎繞著這些問題轉,朋友轉述智財局的說法,店家公開

展示並提供內閱借自圖書館的書確有違法之虞。結帳時朋友好心提醒老闆,老

闆倒是老神在在,說他有客人在當圖書館員的,也很欣賞他的做法,安啦!朋

友不滿老闆這種不求甚解的態度,讓他熱臉貼了個冷屁股,於是上自公理正義下

至貪小便宜(人家冰淇淋自己書給客人看啊

劈哩啪拉地說完拉著我轉頭就走。


是!我也寫了一篇,他十把刀可以寫「那些年」,鄉民卻不能寫的,紅茶


 

入替】是公主茶園開幕當月即有的店內活動,從2011/9/28起至2013/5/22爆發侵權疑雲止,近兩年的時間不間斷地,每個月一到兩次總共進行了27次,每次由園長挑選部份個人借自南市圖的書,約八、九至十二本不等,陳列於書架上,間以少許藝文活動DM或刊物,以及熟客寄放的私人書籍,提供顧客「以書和點心佐茶」。

 

園長為上架新書拍合照、列清單,在部落格上公告,並同步發帖於臉書及孤狗家。活動初期除了書單,還有心得分享,證明都是他們自己想看的書,可惜網友按讚之外,並沒有預期熱烈討論,或許都在現場,主客面對面地聊完了。因此,從首發到終章前一篇,公告在部落格的書單文,留言版皆掛蛋,亦即,已經走了一年多的路,一路沒人質疑,到了今年五月,才突有不以為然之鳴,甚至引發著作權爭議,眾矢多以【圖書館之書為公共財,借閱者不應將其公開展示於營業場所,否則有公器私用之嫌,或不當圖利已害智財權之虞】為由而發,箭箭穿心。

 

查閱五公圖(國臺圖國資圖北市圖高市圖南市圖)借閱規章,清一色大家好自為之的口氣:圖書館把圖書資料借給你,你怎麼用是你家的事,一切有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行為,讀者自負法律責任。換句話說,館方不會管你書借回家後,有沒有邊看書邊吃東西邊喝飲料邊上廁所,也不會管你轉借給甲乙丙丁戊己,只要你在期限內毫無汙損歸還就好,當然,更不會把「向圖書館借來的書可否放在店家供人免費借閱」這種,其實只要規定了就一翻兩瞪眼,但沒規定鬧到法院全依法官自由心證是否違法的題答,放進遊戲規則裡。

 

網友根據他們理解的著作權法、職業道德(如為何慷圖書館之慨濟服務之乏),一面倒地指責園長,另有「圖書館應該立規以為依歸」、「不如跟圖書館談合作書展」的呼聲。

 

圖書館跟商家合作書展早有案例。

 

新店市立圖書館+書香商店

2005年,新店市圖嘗試以書香商店的活動走出館外與社區互動,邀請熱愛藝術和閱讀的老闆加入推動閱讀的行列,館方移撥來自每年3%之汰舊館藏給店家,提供顧客內閱或外借,持借書證到店消費的讀者還享有優惠折扣,店家須善盡管理之責,保持書刊之完整。至2006年,已有40個店家共襄盛舉,新店市台北小城社區的「我家」餐廳,是活動辦至2008年時的第42家。

 

豐原市立圖書館+豐原閱讀之店

2009年,豐原市圖與咖啡餐館合作推動閱讀,店家開出書種需求分如美食、旅遊、園藝、、、等類,由館方每月提供50圖書,置於店家展示供閱,定期更換書籍與閱讀主題,消費者憑借書證可享優惠折扣,館方還為店家舉辦音樂會2010年,包括風尚人文咖啡館在內的閱讀之店減為11家,從網友回應「在店家看到公家的書」可確認,所展示之書仍是圖書館在庫館藏。

 

臺中市文化局圖書館+閱讀亮點

2013年(2012/12/25發佈新聞稿),臺中市文化局執行「藝術亮點」及「閱讀亮點」評選計畫,鼓勵積極、主動舉辦藝文活動或推動閱讀的大臺中店家,其中「閱讀亮點」雖是首度辦理(藝術亮點為第9屆),但從4個獲選店家及協助為其規劃主題書展的4個區圖書館(樂生活食尚自然料理/豐原區圖書館、風尚人文咖啡館沙鹿店<今已歇業>/沙鹿區深波圖書館、葉子綠複合式廚房/霧峰區圖書館、糖村蛋糕坊/北屯區四張犁圖書館)名單,不難看出其實是「豐原閱讀之店」的傳承與發揚。文化局還製作「臺中特色書店尋寶指南小冊子,將閱讀亮點與特色書店一起行銷。

 

無論是將在庫館藏或汰舊館藏,圖書館利用活動或計畫辦法,將一批書暫時公開展示於店家供參,讓顧客的消費行為有了附加價值,反過來說,店家把「向圖書館借來的一批書」提供給消費者內閱,而且沒有額外收費,不但政府表彰,還被視為創新經營的政績;如果公主茶園以「圖書館是非常棒的社會資源」為說帖首句的相似服務,恐有侵犯「著作出租之虞,那麼上述由圖書館贊助書展的店,應有打不完的官司吧?

 

根據所理解的著作權法,小弟認為該店行為符合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根據合理使用判斷基準第1項,利用之目的及性質,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其利用的目的是分享閱讀經驗,性質是推廣圖書館,非關營利──如果營業場所內之任何行為皆以利字為首,「深夜食堂」不會這麼感人。

 

公主茶園的新書入替,跟圖書館的閱讀亮點,同樣是在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內,將圖書館的館藏公開展示於商家提供顧客閱覽,差別只是,前者未經著作所有人圖書館正式同意(得到圖書館員的欣賞或可視為非正視同意);假使這點不合法,請圖書館將章法定出來,否則無憑無據;店家所犯之眾怒實為表達不合情的觀感,人之常情為借書回家自己看,自己看完親友看還是人情,親友看完客人看,就是異想了。


可是,這不也是個異想/創意當道的時代嗎?

不過,出版社可能不認同這種書展,喊了好久的公共出借權尚無下文,他們的生財工具卻從固定的社教場所,走進非特定營利商家但無法獲利。



公主茶園Princess Tea Manor 5/22. 5/24 FB論串

臺中市政府業務工作報告(上) P.478

閱讀亮點」計畫,由各區圖書館與有意願參加「閱讀亮點」之店家洽談申請與合作方式,審查店家商業登記、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書面影本資料,確定圖書置放設備、外觀、合作方式。由區圖書館初審通過之店家,再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會同消防局、都市發展局實地勘察進行複審。目前通過複審之店家計有樂生活食尚自然料理(山線)、風尚人文咖啡館沙鹿店(海線)、葉子綠複合式餐飲(屯區)與糖村蛋糕坊(市區),合作方式為區圖書館提供圖書50冊給店家,供消費者在店家內閱讀,約二月個換乙次書。店家配合本局辦理閱讀推廣活動,如新書發表會、讀書會或邀請名人演講等。本局將印製作「閱讀亮點」地圖與標章,於店家識別,提升店家的文化形象,並召開記者會,推薦大臺中的市民一個閱讀與享用美食的好去處。透過「閱讀亮點」計畫的實施,於山、海、屯與市區廣設閱讀據點,建立生活處處有書香的優質環境,除了增加本市的閱讀人口,提升閱讀率外,同時可增進優質店家的經濟效益,達到雙贏之目標。



石坂文庫巡迴書庫規程:借覽者借閱圖書不得轉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