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9 20:46:17布魯斯

餿水油不致癌?沒有毒? —不是管制機關該說的話



餿水油不致癌?沒有毒?

不是管制機關該說的話

 

最近關於餿水油是否有毒?目前流出的份量,是否足以致癌?由於食藥署與東海大學蘇正德教授的「無害」說法,導致了許多抨擊。

到底科學上能否證明有害,我沒有資格置喙。然而,至少從主管機關的角度,是不該這樣談的。

我可以體會食藥署或許是想要「降低恐慌」。但作為一個食品安全的「管制機關」,這種說法(或找學者來支持這種說法),不但無法強化民眾信心,反而會製造「機關被廠商俘虜」的外觀。

首先,行政管制本來就不限於「已有實害」才能管。只要風險增加,甚至是不確定的風險增加,我們就可能用行政手段加以管理。

舉例來說,「闖紅燈」一定有實害嗎?「酒駕」一定會肇禍嗎?但警察查到可不可以開單?懷疑酒駕可否攔檢?

在環境或健康領域,許多風險的確還很難百分之百「正名」,遑論實害。這就是要有「行政管制」的原因啊。要人民循民事訴訟途徑去對製造餿水油、排放污染廢水的工廠、騎乘老舊不服環保規定的機車歧視……提告,第一關就是難以證明「個別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而且個案損失難以計算,所以不太能期待個人辛苦打官司求償。但我們又相信(科學依據多少有,但未必百分百確定)這些東西「長遠來看」「整體觀之」會有危害(的風險),人民就可以在前端透過民主程序,立法授權行政機關加以規範、取締、處罰。藉以降低風險。

也就是說,就算真的無法證明「餿水油致癌」,該管的該罰的還是要做。而且管制機關食藥署,就要將這些東西「視為」有害來除惡務盡才對。哪有一面抓打罰公布名單,卻同時說「無害啦,只是違法」……作為執法者,你們當然要「相信」違法行為有危害。

「無毒」「不致癌」這些辯論,學者個人可以說,管制機關不該說。要不然你連自己的管制正當性都沒了嗎?你自己這樣說,那廠商可以說罰鍰應該課低一點嗎?反正沒有實害,法律處罰只是因為有法律那不是惡法亦法嗎?

另外,對於「民眾健康」而言,我們應該區分「行政管制」與「民事賠償」的功能。也許「無害」「不致癌」(或說,不能證明),會影響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否,或是賠償金額。但行政管制不必劃地自限。

「民事」與「行政」應該是雙管齊下的:民事可以具體求償,讓受害者得到救濟,但現實上個案責任很難證明。行政可以做「宏觀調控」,管理大方向,降低風險,可是未必能救濟個案。

因此,行政管制的發動,不以「確有個案損害」為必要。但換個角度,即使業者沒有違反行政法規(例如,法定的檢驗項目就沒有餿水油或塑化劑),只要有損害,仍然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唉,我知道在我國又沒有高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團體訴訟不是很好用,又沒有集體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往往是雞肋……所以大家對行政管制,更有不切實際的過高期待呀)。

坦白說,對於「有沒有毒」「是否已經足以致癌」,我不知道。我也不喜歡那種「當然有啊,還用說」的傲慢態度。到底有多少風險?多少風險是我們願意承擔的?這既是科學問題,也是政治問題。誰都不用擺出一副「只有我懂」的樣子。這樣的態度,只有使問題更難理性討論而已。

但拜託,管制機關要有管制機關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