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9 06:55:19布魯斯

國安會秘書長不是秘書處處長






這篇是投書在中國時報「國安會秘書長不是秘書處處長」的原稿。中時編輯過後的文字有些不順,還是把原稿貼出來。

金溥聰得否在國安局安排下視察情治單位,其實認真讀過相關法條,答案就很清楚。批評者腦子裡對「國安會秘書長」的想像,其實是國安會組織法裡頭「秘書處處長」的功能而已。



國安會秘書長不是秘書處處長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國家安全會議(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在國家安全局(國安局)的安排下,「視察」情治單位。這本來是行之有年的慣例,而且依法,也是國安局秘書長的任務之一。為什麼會引發「違憲」「越權」的批評?

拋開政治動機與偏好以外,恐怕是批評者誤解了「國家安全會議」與「秘書長」的職權。他們認為,有權督察調查局、警政署等單位的是國安局,而非國安會。國安會的秘書長,只能處理內部行政事項,不能出面視察。依此,國安會僅是單純的「會議」或研究單位。而國安會秘書長,自然就只管理庶務,辦理開會相關事宜,或是某些諮詢研究事項。

然而,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與國家安全局組織法,都明文規定國安局「隸屬」於國安會。如果國安會,只是一個單純的「會議」;國安會的秘書長與職員,只負責辦理會議庶務事宜,那哪來的「隸屬」或「所屬」關係?行政體系的上下監督,是概括的權限,無須另有法律授權。我們可曾聽說,行政院院長視察所屬各部會甚至三級機關,被認為越權?或需要特別的法律規定?

「隸屬」就代表國安會是國家安全局的「上級機關」。在行政一體的概念下,國安會不但是實體存在的「組織」,而且可以對所屬機關(國安局)為行政監督。既然國安局的職權包含了對各國安機關的「督察」等功能,那國安會作為上級機關,藉由國安局的安排,以視察的方式,認識國家安全業務的執行情形,何錯之有?更何況,國安會的職權,依法還包括對國安會決議事項的聯繫、追蹤、管制,那難道僅能看書面資料而不能親自查訪?如果國安會只管開會庶務,那有必要設一個專門組織,而且讓國安局隸屬在其下嗎?

尤其在我國特殊的憲政體制下,國安會的功能更加重要。各情治機關,分別隸屬於行政院、國防部、法務部、內政部等不同組織。總統雖然是國安大政方針的決策者,但在「組織」的關係上就隔了一層。以軍職為主的國安局,作為專業的執行單位,可以進行指導協調。但在「文人統制」的憲政概念下,國家安全會議就擔任一個重要的連結。軍事與情治單位的訊息,在陳報給總統之前,由政治的文人參謀單位,參照政治經濟社會等面向,整合給總統參酌。也就是說,國安會具有整體統合的憲政意義。這樣才能使總統在做決策前,有著真正完整的資訊。

另外一個誤解,就是把國安會秘書長作小了。許多人望文生義,以為秘書長就是處理行政庶務事項。殊不知,依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這是「秘書處處長」的職務。秘書長(Secretary-General)這個用語,一般來說就是行政上的首長。聯合國秘書長絕對不只負責庶務事項,北約秘書長甚至是軍事統帥。參謀總長雖名為「參謀」,但實際上也是軍隊的直接指揮者。國安會是一個獨任制的行政機關,其首長為秘書長。這在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第三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法律上怎可能設置一個特任的高階政務官,專門處理庶務雜事?

總之,國安會作為總統的決策諮詢機關,它可對國安業務管考追蹤。而國安會秘書長作為機關首長,在職權範圍內對情治機關業務進行視察,也是行政監督之範圍。論者不喜歡金溥聰是一回事,但說到違憲越權,要把國安會秘書長這樣重要的功能拔掉,就是買櫝還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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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王健壯的的批評:總統豈能扭曲憲法

王健壯先生就沒弄清楚:(1) 國安會是個「機關」; (2) 秘書長是「首長」; (3) 國安局是國安會的「下屬」機關。國安會秘書長與國安局,以及其他情治機關,有著行政一體(unitary Executive)的關係。

他還把美國的國家安全顧問拿來與國安會秘書長相比......美國的國家安全顧問是獨任,沒有統領一個機關。這也不一樣啊。


另外也可參考另一篇評論,法律面就讀得比較細緻:吳威志,國安會秘書長「督訪」業務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