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審查還是備查?---幾個前提問題
我認為要對服貿協議的程序發言,有幾個法律爭點要弄懂:
一、協議之「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五條)如果答案為肯定,立法院就該「審查」;如果否定,就是「備查」。所謂「這麼重要當然要審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就一定要審查」,都是太粗糙的論述。
二、服貿協議該「審查」或「備查」,是客觀事實問題,不是喬家大院自行決定的:如為「備查」領域,那就沒有立院黨團協商改變的餘地,立院無論如何都不能取得「審查」的權限,現在當然早就生效了。反之,如果它是該審查的東西,那沒審查就沒生效,也永遠不會生效。(目前似乎是立法院甚至行政院可以自行解釋,選擇你們兩權喜歡的程序,司法很難審查。)
三、是否該送立法院審查,則必須詳細對照「服貿協議內容」與「相關法律規定」,才知道到底服貿裡面的項目,是否都是既有法律已經授權行政機關決定的事項?(例如,兩岸條例第11條由主管機關許可「工作」,第24條由主管機關許可投資)沒有這番辛苦的「逐項對比」,我們就無從得知服貿是否該「審查」。【還要特別注意,其他法律如電信法等,規定的幾乎都是外資或外國人而非中國大陸,而兩岸進出口或交流的事項幾乎都是兩岸條例授權許可的】
四、還要對照「服貿協議內容」與「其他母條約/協議」的關係:如果是其他(立法院已經審查通過的)協議,如ECFA等,那性質上也已經經過授權,不用再審查。
總之,要說「服貿協議備查就好」或「服貿協議當然要立法院逐條審議」,前提都是你已經讀過或知道以下事項—
A.
兩岸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B.
服貿協議內容(包括各種承諾)。
C.
服貿協議內容所涉及的各種法律與條約。
才有能力判斷「審查」或「備查」,然後才有資格指摘立法院的程序是否不正當(太寬鬆—該審查卻沒有詳細審查;太僭越—根本是備查案憑什麼審查)。
我還沒從頭到尾讀完服貿協議,只挑了幾個項目還沒發現問題,所以坦白說真的不敢斷言。請聰明又關心的人們認真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