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6 11:36:39布魯斯

聽證,是一種文化









聽證,是一種文化

昨天(2014.2.15)在行政法學會的年度學術研討會,討論「正當程序」時,報告人NCC的何處長以衛星電視換照的程序為題,而我擔任評論人。

這一場的討論過程,花了很多時間討論「聽證」這個行政法上的制度。到底為什麼,行政程序法上的聽證制度多年來少有機關願意舉行?就算舉行,也幾乎都是為了規避「訴願」而已。實際上頂多「聽」但未必有「證」。更別說像美國那樣類似審判程序,還有詳細筆錄(我們連法院審判程序,都還不見得有真實的詳盡「筆錄」)。更深一層問,就算真的認真舉行了聽證,主管機關也真心依據聽證紀錄作成決定,就能減少事後紛爭嗎?(想想,法院裁判後,雙方就不罵嗎?)

我忽然有一個感覺:聽證,是一個文化問題。

官僚系統會排斥「聽證」,因為那增加手續上的麻煩,而且「聽證」高度公開、對辯、類似司法的運作方式,也與既有行政決定程序完全不合。誰會主持聽證?誰會做聽證紀錄?誰知道何謂「依聽證紀錄作成決定」(或「斟酌」)?在他們不了解聽證的運作與意義時,聽證只是增加麻煩而已。(幾年前在推移民法修正,想加上個「驅逐出境應經聽證」,內政部還說那是「英美法的制度」……完全當行政程序法是空的)

政務層次的決策者也不喜歡聽證。我們以往(或多數國家)的「決策」就是部長或高層說了算,然後負起政治責任。但「聽證」會使得決策都變成爭訟程序,都要與一堆反對者吵架,還要說一堆道理。這樣的決策必然冗長,不符合民眾對「效率」的要求。而且決策被拖住,綁手綁腳。

人民呢?社會呢?在美國的聽證,往往是類似 adversary的程序。利害關係人會在這個程序中,提出證據與說法,甚至交互詢問。但在台灣,聽證程序中,會是什麼情況呢?很可能是行政機關、既得利益者或(潛在)受益人不想多說話;批評反對者卻在程序中蜂擁而至,慷慨陳詞。聽證上看似一面倒,但其實是有人很不愛說話,有人卻很拼。

另一種情境,就是人們(尤其是反對者)對聽證「翻案」有太大期待。殊不知,「聽證」依然是由擁有裁量的主管機關,最後作成裁決。除非有顛覆性、爆炸性證據,否則主管機關想做的事兒,在一串程序與說明理由後,還是可以做的。它想吊銷你的執照,想徵收你的土地,訂定怎樣的費率,多半還是可遂行。(反對者聲勢很大,但「未必」有更充分的證據或理論;而在正反雙方勢均力敵時,主管機關怎麼選擇,我們都很難說它錯)或許,在失望之餘,「公民團體」又要罵聽證虛晃一招,寧可去外面搞街頭與臉書政治。(想想釋字709號解釋,對於都更的「比例」「強制」幾乎都沒有意見,只要辦過聽證,透明公開就好了)

「聽證」在英美,尤其在美國能夠發揮一定的效果,與那個社會(的民眾)很能接受這類「中立-辯論-裁決」的流程有關。習慣這樣的流程,才會對聽證裁決的結果「認帳」。然而在台灣,有什麼「決策程序」是可昭公信的?我們的差異、距離,如果是在實體立場與價值上,那「程序正義」真的可以化解這些差異嗎?還是說,要等到這個社會漸漸認知(同意),實體上的對錯是非,永遠是不確定未可知的,才可能讓「程序」成為最大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