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5 11:06:13布魯斯

總統批示退回行政院張俊雄院長所提總辭呈文


中華民國總統府
  • 公布日期
中華民國97年01月28日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上午批示退回行政院張俊雄院長所提總辭呈文。
  總統在批示中強調,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總辭之往例,固值肯定,但依循最新憲法規定,認應重建憲政慣例,始符全民利益。
  總統批示內容全文為:
  一、1997年修憲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任期與立法委員之選舉無關。行政院院長於立法委員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提出總辭,已非憲法上之義務。
  二、2005年修憲延長立法委員任期,與總統同為一任四年,就職之日只差三個月又十九天,其間如行政院院長必須總辭兩次,勢必影響政務推動及政局安定,允宜慎重考慮。
  三、1997年及2005年修憲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7號與第419號解釋意旨應不再適用。
  四、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總辭之往例,固值肯定,但依循最新憲法規定,認應重建憲政慣例,始符全民利益。
  五、張院長戮力從公,政績卓著,當繼續領導行政團隊,為國為民效力。所提總辭呈文,爰予退回。
  行政院張院長於1月24日下午提出總辭,總統府旋即進行簽擬作業,總統今天上午作出批示後,總統府今天將函覆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