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9 10:35:23布魯斯

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本文刊載於:聯合報,2013.9.19A19民意論壇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此為原稿,又加上了一些補充。





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近來的立法院長關說爭議,部分人士批評為總統與政黨「違憲」干預國會自律。他們認為,政黨藉由撤銷黨籍而免職立法院院長的作法,侵犯了國會自主與權力分立原則。然而這種說法似稍嫌簡化了。


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忽視了仍然有效的大法官釋字331號解釋。在1993年,大法官明確地表示,不分區立委或國代,「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不論個人是否喜歡這個解釋,在把它推翻之前,國民黨撤銷黨籍,並使王金平院長同時喪失立委與院長身分的行為,實在無法說成是「違憲」。


在政治實務上,各政黨也都曾經用這樣的手段來制裁不服從黨紀,傷害政黨形象的不分區代表。1999年,國民黨對參與「自肥延任」的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做成開除黨籍的制裁,蘇南成同時喪失了國代與議長的身分。民進黨曾以相同的手段,開除堅持遵守議事規則不肯「亮票」的不分區立委邱彰。不久之前,台聯也開除了擅自簽署會計法修正案的林世嘉。鮮少有人為這三位抱屈,更沒有政黨主張這是違憲。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批評者舉出歐陸的例子,說在德國或奧地利,政黨比例代表的議員,基於「自由委任」的法理,議員一旦選出,就是代表全國,而不是代表該政黨。因此,即使喪失原有的黨籍,也不會因此喪失議員身分。然而歐洲國家少有「罷免」制度,議員一旦當選,原選區選民或政黨,都難以在任期中間「回收」(recall)其授權。所以將議員擬制為「代表全國民意」,不會造成「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的落差。選民無論多麼不滿,總之都必須忍受到下一次選舉。


但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罷免制度,原選區選民(而非全國選民)有權在期中回收其授權,將代表罷免之。這或許也顯示,我國憲法並不採歐洲那樣絕對的「自由委任」。既然區域代表可以被罷免,那藉由政黨來控制不分區代表,只是讓二者平衡而已。這也是釋字331號解釋的脈絡。


論者又說「國會自律」,總統不能干涉。但,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的行為,與立委或院長的職權全然無關,怎能拿國會自律的保護傘來遮蔽?更何況不分區立委關說檢察官,在我國剛好沒有其他機制可以追究法律或政治責任。既沒有刑責,又不適用公務員懲戒。甚至也不像一般政務官有「上級」可以免職。除非有人真心相信,我們的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會對於這種行為深入調查嚴厲制裁,並發揮功效。要不然,政黨黨紀,恐怕就是唯一有可能制裁的課責機制了。

 

【補充與回應】

一、總統侵權,行政干預立法?

有人主張,國會為立法機關,總統既屬行政權,不得將手伸入國會。這樣大剌剌開記者會斥責國會議長,已經牴觸權力分立下,行政立法分立的原則。

其實,馬英九基於總統的身分,並沒有任何直接的公權力對王金平作任何處置。他所做的,也就是開記者會,對外發言,表示見解。

他講的話好不好,見仁見智。但單純的「發言」(而非行使權力),以國家元首身分,對立法院院長關說檢察官的行為表示意見,無論如何都沒有「違憲」的問題。美國總統對於國會的杯葛、無效率,也有公開指摘以爭取公眾支持的例子。民進黨執政時期,陳水扁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的抨擊,也是不勝枚舉。這在政治倫理上是否妥當可以辯論,說到「違憲」就太遠了。

 

二、政黨不該有偌大權力?

批評者說,立法院院長,甚至立委,都不應僅由「政黨私刑」來處理。政黨無論如何,都不是國家機關,因此不應有權決定立法委員的去留。他們甚至認為,行政立法的制衡關係,不能由政黨介入。

政黨在每個國家的地位有所不同。但至少在我國,它既然可以決定「誰是不分區代表」(提出名單),為什麼不能決定「誰不是不分區代表」?照這些反對政黨決定立委資格的人所云,那該檢討的根本就是「政黨比例代表」制度!

事實上,當中華民國憲法承認政黨比例代表制度,就是賦予政黨直接決定國家機關組成的「權力」。在人類民主史上,承認政黨比例代表,是一個重大突破。我們既然接受了「政黨任命」(當然還要人民投票,決定每個政黨上幾個人),那「政黨免職」也未必那麼嚴重。

此外,政黨政治的確大幅改變憲法所規範的「權力分立」。在英國或其他歐洲國家,原本國會優位的 Parliamentary System,被轉換成內閣總理主導政策的「內閣制」。而且行政、立法兩個機關,由於都是同黨(或同樣的政黨聯盟)在現實上根本鮮少「制衡」。與其說權力分立,不如說權力統合。無論是內造或外造政黨,政治決策都是在「黨內」決定的。

而在行政立法「分立」的美國,政黨的確比較沒有辦法使行政立法「合一」。但分立的兩權,還是靠著「政黨」的協調來減少其無效率的情況。美國行政部門在法律上沒有法律提案權,必須靠著「同黨議員」在國會中提案,就是典型例子之一。美國許多政治學者多年來也大聲疾呼,要更強化政黨的功能,給政黨更多的權限,才能化解美國兩權對抗造成的不負責與無效率。

中華民國的憲法體制,比美國總統制更加「分立」。國家權力更加「分散」。其他國家都放在一個國會的「立法權」,我國憲法把它分置於立法院、監察院,以及行政院(大法官釋字391號解釋,認為「預算權」是行政權;但其他多數國家都認定是「立法權」);世界各國天經地義的「行政一體」(unitary Executive),我國憲法卻把它拆解,塞進行政院、考試院(人事行政)、司法院(司法行政),甚至監察院(公務員懲戒之發動,還有財產申報與處罰)。所以一個刑事訴訟法的草案,在送進立法院前,要兩個「院」協調,法務部與司法院往往意見不同;一個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調整,更要行政、司法、監察、考試四院的同意,才能「送至立法院」。這麼複雜的體制運作,無論在內閣制或總統制,都不會發生的內閣制根本就是行政立法合一,「政治部門」只有一個;總統制的權力分散,但至少行政最終有一個首領。而我國的五院「上面」又沒有一個有權的統合者。「總統」看似在五院之「上」,但除了任免行政院院長之外,對其他院也只能「調解」或如這次的「喊話」。

職是之故,「政黨」的地位應該更加重要(而不是被貶低)。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的政策爭議,與其放任他們各自廝殺或推託,不如在政黨平台上好好對話討論。從威權時期的國民黨,到李登輝時期的國民黨,一向如此(中常會決定大多數的政策)。即使是沒能拿下立法院多數的民進黨,政黨平台依然是協調行政院與民進黨立法委員的重要機制。

大家看來都討厭政黨。但政黨政治,仍是當前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機制。而且,坦白說,罵政黨政治的人,其實往往只是討厭「執政黨」或「立法院多數黨」。但請不要把對特定政黨的厭惡,轉化成對政黨政治本身的貶抑。

  

三、所謂「一票制」與「兩票制」?

另外有一種說法,認為釋字331只適用在「一票制」的時代。現在既然選制採取「兩票制」,那每個政黨所提名的不分區代表,就有獨立的民意支持,因此不可以僅因喪失黨籍而失去立委身分。

這種見解確實點出了「不分區代表」在兩票制下的獨立性,卻沒有考量到他的「黨性」可能更明顯。為什麼呢?在「一票制」的結構下,不分區立委的正當性繫諸該黨全體「區域立委」的得票數,自己毫無獨立的民意基礎。而在「兩票制」底下,選民能夠把「政黨」與「區域候選人」分開。但這時更可以看出選民是針對「黨」來投票!

例如,當年台北縣選民某甲,政黨傾向是支持民進黨,但他又是趙少康的粉絲之一。猶豫之下,他或許還是投給趙少康一票。這時某甲給國民黨候選人趙少康的一票,就會被計算到「國民黨不分區得票」之中。這樣的制度,並不能充分反映選民的「政黨偏好」。

但在兩票制底下,某甲不需要做這種痛苦的選擇,國會席次計算上也無需如此扭曲選民意願。如果趙少康代表國民黨出來選區域立委,某甲就可以「區域投給趙少康」但「政黨投給民進黨」。而民進黨列在不分區名單的人,就會因為其所屬政黨而獲利。

也就是說,在兩票制下,不分區立委的獨立性乃是「獨立於區域代表選票之外」,而不是「獨立於政黨屬性之外」。王金平、洪秀柱、陳鎮湘……這些沒有身先士卒去選區拼命的人,純粹是因為國民黨把他們列入名單,而選民又支持國民黨,所以當選的。柯建銘、李應元、蕭美琴也是如此。選民在兩票制下,投給政黨的那一票,就是給那個「黨」!而這些立委也是因為這個「黨」而取得立委身分的。

當然,政黨所提名單,多少會影響選民選擇政黨的意願。國民黨在2012年立委大選時,將王育敏、曾巨威、楊玉欣等形象良好的社會人士置於不分區名單,頗受好評,或許就爭取到一些選票。但王育敏女士能當選立委,難道不也是因為「國民黨將王育敏列名其中」嗎?這種魚幫水水幫魚的政治,怎能說不分區立委純「靠自己」?

回到王金平來看,有幾個人是因為王金平列在國民黨不分區名單,而投給國民黨?反之,有多少人是因為要投給國民黨,所以讓王金平當選了?這應該是很容易計算的。

 

 

 

 


* 本文刊載於:聯合報,2013.9.19A19民意論壇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此為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