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3 20:55:10布魯斯

驅逐出境前的「強制工作」?







在極度排華的十九世紀美國,國會制定了對付華人的特別法律:一旦發現非法入境或居留的華人,不但可以驅逐出境,而且在出境前可以經司法治安官聽證後,收容一年並強制工作(imprisonment at hard labor)。

然而,在這麼排華的氣氛下,美國最高法院在Wong Wing v. United States, 163 U.S. 228 (1896), 然判決這個法律違憲!因為:(1)憲法各種權利的保障,適用於所有「人」,而不區分國籍;(2)收容(長達一年)與強制工作,均非驅逐出境所必要,而屬於憲法所稱的「不名譽處罰」(infamous punishment),因此應由大陪審團起訴,並由陪審團審判;(3)強制工作屬於「非自願勞役」,必須由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否則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廢奴條款的規定。

未經有罪判決而收容加強制工作,在排華最盛時期的美國都被認為違反正當程序,甚至構成奴隸制度。但我們的兩岸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卻也有「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的規定,比一百多年前的最本土排外時期的美國還不如?這個判例同時也樹立幾個重點,包括「外國人仍受憲法保障」,還有「國會管制移民之權力仍受憲法控制與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