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6 20:36:08布魯斯

仲介雇主私刑「遣返」外勞,勞政與警察變幫兇


(2012.11.6 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記者會)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裡,有誰可以「強押」任何外勞上飛機,攆出國境呢?

雇主不能,仲介不行,勞工局無權,甚至警察也不可以這麼做。

唯一有權的是移民署,依據移民法與「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辦法」的規定,有權在履行一定程序(做成調查筆錄、處分書、戒護)後,強制遣返。其他機關就算發現有該驅逐出境的人,也只能移請移民署處理。移民署是強制驅逐出國的「專屬管轄」機關。

而且,在「驅逐出國」之前,原則上應該先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註銷外僑居留證,給他七日限期離境。如果七日未能自行離境,才執行驅逐出境!

但在這個案子,外勞對是否解約仍有爭議,但沒人告訴他去哪兒進一步申訴、爭訟。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就在他不肯簽字的情況下,「驗證」了「已經合法解雇」的結果。

然後,仲介就押著他到機場。機場勞委會人員(委外的,而且受託的單位是中華民國工業總會)說,既然有驗證,就是合法出境,然後就由警察押送上飛機,攆回去了。連筆電、行李、薪資都還沒處理完。

勞委會的機場人員,本來功能應該是「把關」:要「回去」的人,是「自願」的嗎?絕對沒有「做成遣返處分」或「執行強制出國」的權限。不管本來有沒有簽各種文件,只要這位外勞在機場最後一刻說 "No!",那就不能押他上飛機。"No means No!!!"

現在卻變成:只要有解約,勞委會人員就說「可以滾」,然後警察就可以執行他們本來沒有的公權力。

因為,他們都認為外勞只要雇主解約,就可以遣返(其實仲介當然知道不可以,所以一切要快,快刀斬亂麻)。仲介等於有了公權力,警察與勞政單位取得強制驅逐出國的權力。

真是亂七八糟。無權而強制把人弄走,不只是行政責任,還有刑事上的強制罪耶。

在2012年還鬧出這種事情,顯示整套「保障」體制與程序,全出毛病了!台灣的法律,居然能讓任何人未經法定程序,就強押把人送出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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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強迫離境記者會 新聞稿

勞委會自廢武功,人權保障大倒退----勞政單位違法強押移工離境!!

「外勞人權倒退,奴工黑暗時期來臨!」為了吸引台商回流,政府公然開出一連串給台商更多「便宜又乖」的外勞的優惠方案,由閣揆帶頭推銷外勞與基本工資脫勾,故意扭曲聯合國移工公約內容;這個領導人棄守外勞人權底線的效果,已經向下滲透到整體政府對外勞的保障的態度上了。

 

預防強迫遣返,是移工人權的底線

 

在早些年,移工被雇主、仲介任意遣返屢見不鮮,移工團體在凌晨時分到機場搶人、救人的情形常常發生。經過多年的爭取,終於拗到勞委會別於95年及97年成立「外勞機場服務站」「外勞離境驗證」兩個機制,作為移工被強迫遣返時,得以緊急求救的管道。也就是說,如果移工的離境,是在勞動契約到期前,勞雇雙方要到地方政府進行「離境驗證」手續;若勞工不同意離境或仍有爭議,則得以透過這道關卡尋求協助,直接向地方政府求援。再者,若仲介、雇主故意跳過這個驗證程序,強行將移工帶至機場,強迫其上機,則作為勞政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公權力延伸的機場服務站,便是他們最後求援的窗口。對於移工來說,這是兩道預防機制,不論對其工作權或是自由權,都是非常重要的權益保障關卡。且自成立以來,這兩個關卡,也一直是勞委會用以代表「台灣政府尊重人權」的制度之一。

 

勞委會自廢武功,勞政人員成為強迫遣返的加害者!

 

然而,20121130所發生的,移工被違法強迫遣返事件的加害人,卻正是這兩個原用以保障移工權利的公權力機關!

 

Edward因為每天工作16小時,雇主要勞工上班打卡、下班不卡,領不到加班費,又曾被從嘉義帶到高雄工作,所以向勞委會的1955專線申訴。之後,案件到了嘉義縣政府勞工鄭小姐手裡。鄭小姐未依法查辦雇主/仲介涉嫌違法聘用移工、未給申訴人任何陳情說明的機會,在移工申訴一個多月後,任由雇主/仲介帶其至勞工局進行「離境」的驗證。更在未有完整出勤記錄的狀況下潦草地同意雇主補發的加班費金額,並恣意認定「仲介將明白表示異議的Edward送出境」沒有疑義。Edward被送至機場後,也到了機場服務站申訴並請求協助。然,機場服務站人員不但未聽進勞工和我們的說明,也完全不顧該爭議正是在地方主管機關執法上的疑義,僅一味地以地方主管機關的決定為決定,由警察強押移工登機、離境。

 

對於勞政主管機關狹公權力優勢,如此荒唐、恣意地侵害移工工作權、自由權,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Edward在被遣返之時,仍一路與tiwa對話、協助,卻還是被公權力強迫出境。我們懷疑,到底有多少移工,在沒有任何NGO外援的狀況下,又是如何地「同意」離境?!

 

懲處勞政人員,協助勞工再入境,保障其工作權益!

 

因此,我們要求:

一、       勞委會及移民署,應依法徹查並處分相關瀆職人員:

(一)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勞工科小姐、高雄小港機場服務站本案決策人員先生及協助違法遣返的警務人員,未依法落實移工申訴的處理,亦涉嫌違反刑法強制罪。

(二)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勞工科小姐,未依法辦理移工申訴的加班費事宜;更未調查雇主及仲介涉嫌非法將移工帶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

二、       勞委會應依法查辦違法的雇主、仲介:

(一)    雇主/仲介涉嫌將移工帶到高雄非原聘僱工廠工作。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未依法提供出勤記錄(未打下班卡)、給付加班費,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

(二)    仲介用詐騙的手段迫移工進行離境手續,並強迫移工離境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法查處;並令未善盡受託事務、侵害移工權利的台灣仲介退予該勞工每個月向勞工扣取的服務費。

三、       勞委會應協助該勞工再度回台,回復其轉換雇主權利,保障其工作權。

我們嚴重譴責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強迫遣返移工出境的行徑!對於移工工作權及自由權的侵害,我們要求,身為勞政主管機關的勞委會,應協助該移工返台,回復移工工作權!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新聞聯絡人:吳靜如0928-557-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