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雷射光下的外籍配偶(夏曉鵑)
雷射光下的外籍配偶
夏曉鵑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所教授兼所長
(刪節版刊登於2011/03/11中國時報觀念平台)
好萊坞電影常見的情節:一身勁裝的偵探,戴著高科技的眼鏡,使肉眼看不見的光束中一目瞭然,於是能穿越交織的雷射光線,毫髮未傷的完成任務。
對外籍配偶來說,在台灣的生活空間也充斥了看不見的雷射光束,但他們沒有高科技眼鏡,稍不留意便警鈴大做,輕則延誤取得身份及享有基本權利的時程,重則遭遣送出境,或被迫選擇逃離,成為暗無天日的「非法」居留者。
從越南嫁來台灣不久的小蓓,曾主動前往戶政單位諮詢身份取得流程。承辦人看了她一眼便沒好氣的說:「還沒滿三年問什麼問?滿三年再來問!」小蓓和許多婚姻移民一樣,遭逢相關單位服務不到位,或以言語打發,甚至給予錯誤資訊,嚴重影響其權益。
婚姻移民來台後,必須通過極為繁複而冗長的手續才能取得身份證。首先,需申請「外僑居留證」,連續居住三年且一年住滿183天以上,始可申請「準歸化」國籍。而後需放棄原國籍始可申請「歸化」國籍。而在「準歸化」與「歸化」之間,新移民成為「無國籍」者,且期間須在台居留連續一年,或居留滿二年,每年居住滿270天以上,或居留滿五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最後才得以請領身份證。申請準歸化時,還需檢付各種財力、語言能力和無犯罪記錄等證明文件。上述過程只要稍有失誤,便有可能失去合法居留權利。
來自印尼的阿秋,在台灣居住多年,但她申辦身份證時才發現,因為曾返家探親而一年未在台住滿183天,延遲了辦理身份證的時程,但不幸的是在取得身份證之前先生過世,使她只能以「一般外國人」而非配偶身份歸化,而她的經濟條件根本無法達到嚴苛的財力證明條款,因此始終無法取得身份。
有些新移民遭受家暴,好不容易取得資訊而尋求協助時,卻得到服務單位告知:「要忍耐
於92年10 月29 日修正公佈後,93年3 月1 日後,未取得身份證者(95年改為未取得長期居留者),在配偶過世後必須強制出境。98年8月14 日公佈實施的修訂條例,則更改為配偶過世後得以繼續居留,並得以往前追溯至93年3月1日後配偶過世者,但在98年修法前配偶過世而未依規定出境而成為逾期居留者,必須出境,逾期一年以上者管制一年後再入境。雖然在98年修法前因配偶過世而未出境成為逾期者得以在出境後再入境取得合法居留身份,但許多大陸配偶有困難,因而遲遲無法以此管道解決逾期居留的問題。
首先,許多人已離開大陸多年,原有的社會關係已疏離,生活環境也不再熟悉,因此難以在管制一年的期間謀生。部份的大陸配偶因「大陸地區人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已逾期,必須重新辦理才能入境大陸,而依規定,必須由海基會代為辦理,而海基會規定要當事人向移民署自首後才辦理,而自首後將被收容,且收容時間並無明確規定,又擔心被收容會留下紀錄,造成往後辦理身份的「污點」,使得許多大陸配偶難以選擇以出境再入境的方式解決逾期問題。
各種不當的法令政策以及行政疏失,都成了看不見的致命雷射光,使婚姻移民時時處於誤觸警鈴的危機中,也造成許多婚姻移民無辜地成了「非法」居留者。這群因制度和行政失誤造成的「非法」者該如何聲張正義?恐怕不是政府每年辦些新移民文化嘉年華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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